时间:2010-10-25 17:26:21 作者:任建荣律师 文章分类:法律知识
一、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理鉴定范围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2、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3、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4、工伤复发的确认;
5、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6、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的鉴定。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用人单位、工伤(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提供被鉴定人员受伤(因病)时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X光片或CT片及报告书、化验报告、检查结果等材料(以下称所需医疗资料)。
3、工伤职工还需提交工伤认定结论。
三、受理
1、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且材料完整的,受理;对材料不全的,由申请人补齐后方予受理。
2、根据被鉴定人员伤(病)残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并通知医疗检查时间和地点。
四、鉴定的实施
1、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实施,一般每两个月安排一次,一年不少于六次。
2、被鉴定人员根据要求,携带所需医疗资料,按通知时间前往指定地点体检。在医疗检查中,如被鉴定人的病史资料不全或有疑问的,应在指定医院作补充检查(如拍片、化验等),检查费用另付。
3、根据被鉴定人的伤情及被鉴定人数,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1996)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根据职工伤残情况,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
五、鉴定结论
1、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
2、职工参加完现场鉴定后15日,申请人到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六、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的办理
1、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手续同上。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书面说明原因;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七、劳动能力鉴定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制定企业职工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涉字[1993]第137号)
标准: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每人每次缴费450元;
2、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每人每次缴费550元。
八、咨询电话:134036994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