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骗局 难维权

时间:2010-12-12 19:12:5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李菊是在湖南经营服装生意10几年的小商人,2010年5月的一天和老公正在看电视在换台的过程中偶然间看见了某某公司的电视广告,二人马上被广告中新颖的经营模式,时尚美观的产品、低廉的价格、总部的支持等等一些诱人的广告词所吸引,李菊经商的这些年一直在考虑现在的经营大部分的时间都放在了如何选择款式新颖、价格低廉的产品又不用自己费心的新的经营方式上。因为,以前的经营模式要她们每个月都要往广州跑,奔走在广州的各大服装批发市场中已经疲惫了。

李菊没多想第二天就来到了广州的这家公司,接待人员很热情,招商经理对李菊的一些疑问又做出了肯定的回答,展厅的衣服质量上乘,公司的装修气派,于是她和公司签订了经销合同并交纳了首批货款,在展厅选了自己想要的货,高兴地回到家中等待着公司发货。可是一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过了几天她收到了公司发来的货,一打开她凭借着自己的经商经验发现自己上当了,因为这些货里面没有一件是她在展厅选的,而且质量较差。她怎么想怎么生气,我做了十几年的服装生意还会犯这样的错误真是不因该。于是她以公司违约为由提起了诉讼,但是判决结果她失望了,由于她的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这是一名普通的咨询者,她的情况已经不是个别现象了,随着商业特许经营行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加盟连锁行业的发展,此类纠纷的出现已经不是个案了。但是由于加盟商法律知识的欠缺与非专业性导致了她维权路上走了弯路,没有运用好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此类的纠纷应该如何应对和处理呢?在此给读者几点提示:

第一、 此类纠纷并非合同纠纷这么简单,此类纠纷应是特许经营纠纷。他受《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调整。200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实施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确定为 “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第三级案由,从而把特许经营纠纷与其他经营纠纷区分开来,纳入知识产权庭的审理范围。因此,加盟商在加盟前发现公司总部没有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和在加盟前没有对加盟商进行信息披露,那么我们可以依据《条例》第23条的规定可以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此类纠纷难取证,由于加盟商法律意识的淡薄与缺失导致其在加盟前不注意证据的保留。例如,公司招商人员的口头承诺是否能够落实到书面上,在签订合同签要看清楚每一个条款,如果有异议可以让公司人员做出书面解释并加盖公章等,以免在诉讼中由于证据的不足导致诉讼请求不被法院所支持的不利后果。加盟商可以选择向工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举报投诉的方式对公司总部进行调查,如果发现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对公司会做出处理也会给加盟商一个交代。

第三、此类纠纷还有个特点,公司总部没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很有可能在一夜之间人去楼空,给加盟者维权带来不利影响。我建议加盟商在诉讼之前可聘请律师对公司出具律师函或者由律师直接和公司进行谈判,以避免加盟商与公司的矛盾激化和诉讼时间过长给维权带来不利的影响。

执业机构: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广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交通事故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孙振明律师 > 孙振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