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14 14:01:17 作者:孙振明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张某于 2009年9月13日与**公司(广告中宣传该公司为韩国品牌)签署《授权经营合同书》,**公司同意张某使用其拥有的商标、商号以及形象代言人图像,销售其提供的产品;张某向**公司支付保证金29 800元,该保证金在合同期满且无违约前提下,由**公司无息退还。张某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公司有迟延供货的情形,而且进货的价格和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公司人员所说的价格并不一致,有的价格甚至高于同类商品市场的价格。这样的生意无法再经营下去了,于是张某找到**公司想讨回说法,但是遭到**公司的种种理由的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合同返还保证金。在律师的大量工作下发现:第一,该合同并非普通合同纠纷而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第二,该公司并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该公司并非韩国品牌,而是尚处在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商标。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公司在合同缔约阶段向加盟主体提供虚假信息,具有诱导对方作出签约意思表示的主观故意。故**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张某要求撤销合同,具有法律依据。合同被撤销后,**公司依据合同收取的保证金29 800元,应当予以返还。
此案终于在律师的帮助下,张某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