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合同附生效条件条件为成就该合同未生效

时间:2011-06-14 13:59:34  作者:孙振明律师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特许合同附生效条件条件为成就该合同未生效

                             孙振明

案情简介:

   杨某与某公司于2009年9月1日签订了《****专卖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公司)以书面方式授予乙方使用****专卖经营权包括:商号、标签、商标、招牌和服务标识等的使用权。甲方授权乙方在河北省****市行使该专卖经营权。乙方按照所开店铺的级别向甲方支付品牌权益金26 000元。乙方同时取得****专卖经营资格。品牌权益金意为:甲乙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用以新产品的开发,市场前期的服务,品牌的宣传、广告、推广以及对该品牌的服务支持所收取的费用。品牌权益金及首批货款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一次付清。合同期限为1年,即从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按合同规定交清品牌权益金和首批货款后生效。

合同签订后,杨某向亲友筹借款项交纳了品牌权益金26 000元,某公司没有向杨某履行先合同义务,故杨某没有支付首期货款,合同没有生效。后因杨某的公公于2009年底患食道癌、婆婆又系毫无经济来源的农村妇女,杨某为此身背重债,也正是由于此种原因,杨某再没有资金和时间进行经营,为此杨某向某公司说明情况,某公司同意杨某可以进行转让,但因一直没有找到下家,故一直未向某公司进货,亦未缴纳首批货款。根据涉案合同其他条款第一项:“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乙方按合同规定交清品牌权益金和首批货款后生效”的约定,涉案合同并未生效。某公司无权基于未生效的合同占用杨某缴纳的品牌权益金26 000元,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某公司返还品牌权益金26 000元。

****人民法院认为:某公司与杨某签订的《****专卖经营合同书》系特许经营合同性质,合同生效的条件为:双方签字盖章且杨某付清品牌权益金及首批货款。根据该约定,合同在杨某交付首批货款之前属于未生效的状态。现杨某通过诉讼方式明确表示不再支付首批货款,故合同已不可能生效。因此某公司据以占有杨某品牌权益金26 000元的合同基础便不存在,某公司应当予以返还。某公司关于合同已实际履行的主张缺乏证据佐证,该院不予采信。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某品牌权益金二万六千元。

律师点评:

本案某公司败诉的核心问题是公司在制定特许经营合同中并未真正了解什么是附条件的合同。合同原文为“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按合同规定交清品牌权益金和首批货款后生效。”本人理解该公司制定该条款的用意应为如果加盟商未按照合同交纳所有款项时公司应该要求加盟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但该条款的设置恰恰与公司的意愿相左,由于公司人员法律知识及经验的欠缺制定的合同没能实现公司的目的,并且给公司带来了损失。

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附有条件的行为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也可以看出区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实益。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发生或出现)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当条件未成就时该合同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都不产生拘束力。首先,条件必须是合法事实。其次,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发生、存续或者消灭。条件的功能在于,决定其所附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发生或消灭,例如前述在经营合同上附着的条件就决定着该合同能否生效。最后,条件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因此,公司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要看所附条件是否对履行合同有利,如果该条款的设置不能实现公司的合同目的,那么该条款的设置就会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损失。如果本案中该公司的合同中不设置生效条款,此合同签字或盖章就生效,本案的判决就会完全不同。如果该合同再设置相应的违约条款,例如乙方不能按照合同交纳全部款项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那公司还可以依据该条款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这样一来公司不仅不会遭受损失而且还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合同中的几字之差结果完全不同,设置合同的条款的谨慎值得特许企业及其他公司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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