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奖轿车归谁(彩票)

时间:2010-11-17 23:41:08  作者:许一一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1.中奖轿车归一人还是二人

(出题者: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 许一一)

【一、案例叙说】

刘同学和李同学是某大学舞蹈系的在校同班同学,她俩合作表演反映一对青年恋情的舞蹈节目,在某电视台组织的“开心45”主题晚会中,获得“总冠军”,得到奖金2000元。按电视台《年度轿车大奖抽奖规则》,还可参加电视台组织的轿车大奖抽奖活动,奖品为1辆现代伊兰特轿车。

2007年初,电视台组织轿车抽奖直播活动,现场把总冠军和幸运观众的身份证号码共84人次输入电脑,经摇号抽出刘同学为轿车大奖得主,公证员对此出具了《公证书》。李同学因电视台没有联系上而未能参加抽奖活动。当刘同学到电视台领取中奖轿车时,电视台称得奖的节目是二位同学共同表演完成,中奖轿车应当由二位同学一起来领取。

【二、双方观点】

正方:中奖轿车应当归刘同学一人。

反方:中奖轿车应当归二位同学。

【三、辩题辩点】

正方辩点:

1、现场抽奖活动中,宣布的轿车大奖的得主仅为刘同学一人,没有讲二人。

2、《公证书》上确定的轿车大奖得主是刘同学一人。经公证的抽奖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没有相反相证据足以推翻的,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书的效力足以对抗轿车归二人的一切理由。

3、电视台的《抽奖规则》中没有关于二人表演得奖的节目,在汽车抽奖时只能放入一个的人身份证号码的规定。电视台通知李同学参加抽奖活动而没有联系上的行为,表明二人均可参加抽奖。

4、二人得奖的节目已获得过2000元奖金,得奖节目仅是参加汽车抽奖资格的前提条件,而条件与抽奖结果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5、《抽奖规则》中没有关于所得轿车应归该节目的全体表演者的规定。

6、电视台没有通知到李同学,李同学没有参加抽奖活动的原因与刘同学无关,况且李同学从未要求分得轿车。

7、李同学与刘同学之间没有订立关于抽奖所得的轿车如何分配的协议。得奖不属于买卖关系,不存在通常所说的公平交易问题,也不适用民法意义上的公平原则。

反方辩点:

1、获得抽轿车大奖的前提离不开二人的合作表演,获得轿车与二人表演存在内在因果关系。

2、以前获得总冠军的奖金是二人平分,现在抽得的轿车也应当二人享有。

3、《公证书》对二人内部再分配没有制约力。

4、二人表演的节目,在抽奖时只有放入一个人表演者的身份证号码已成事实。没有通知到李同学参加抽奖活动,不影响李同学可以分得轿车的权利。

5、通知李同学参加轿车抽奖活动,是邀请其来观看活动,并不表明同意二人都可放入身份证号码参加摇奖。李同学没有表示要求分得轿车,但并不表示她放弃这项权利。

6、类似一人抽奖得到的奖品归该节目全体演出人员共同所有的现象,在电视界已成惯例,《抽奖规则》并不需要另外作出特别的规定。

7、按民法的公平原则,抽得的轿车也应当归二人所有。

【四、案例评析】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造成得奖轿车归一人还是归二人的主要原因,是《抽奖规则》对参加抽奖人员的资格没有细化,如果规定二人以上表演的节目得奖后,只能放入一个代表的身份证号码参加抽奖,那么,所得的轿车就应当归全体表演者所有。本案中抽奖规则中对二人均可参加抽奖没有作出限制规性定,况且电视台打电话李同学通知其参加抽奖活动而没有联系上的行为,已表明电视台本意是邀请二人都参加抽奖。所以,得奖轿车应当归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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