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27 23:27:03 作者:黎刚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的成功辩护
[案情简要]
1996年3月28日晚,被告人蒋XX和宋XX以及王XX与被害人陈X等人因在舞厅跳舞发生斗殴,三被告人用刀刺伤被害人陈X,后三人得知被害人因流血过多死亡而潜逃,被公安机关通缉。2001年11月,被告人蒋XX和宋XX先后被抓获。后该案由成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两被告人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成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人蒋XX有期徒刑10年,判决被告人宋XX有期徒刑4年。
[辩护思路]
2001年11月被告人宋XX乘坐火车从广州回川,在成都火车站出站口被抓获。后其家属委托我为其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在接受此案后,我会见了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了解了案情。被告人的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害人在本案中挑起事端,导致其被害,本身有过错。被告人被抓获已距案发有5年多时间,被害人家属的心情已趋于平常,如果被告人能够对其进行赔偿,获得家属谅解,对其量刑有好处,但这些都是从轻的酌定情节,要想尽量让被告人获得从轻或减轻的处罚,为被告人做罪轻的辩护,必须找到该案的突破口。被告人在案发后潜逃5年,为什么会突然回川?为什么两被告人被抓获的时间如此接近?我经过认真分析,认为里面应该有原因。
于是我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宋XX,了解他在潜逃期间的所作所为,并专门询问其回川的原因,宋XX告诉我他在广东打工、提心吊胆生活的情况,他说他一直想投案,但又怕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2001年11月,他偷偷打电话回老家,他母亲告诉他同案的蒋XX已被抓获,他感觉再这样躲下去也不是办法,并且担心蒋XX会不会把责任全部推到他的头上,因此他决定回家把事情说清楚,我问他懂不懂什么叫自首,他摇头表示不清楚。宋的行为算不算自首?我经过仔细考虑,认为宋XX在准备投案自首的途中被抓获,应算自首。为此,我专门走访了宋的母亲,了解了他们打电话的内容,开庭前,律师阅卷,发现死者死亡的原因是心脏被刺伤,导致流血过多死亡,而当时宋XX拿的是菜刀,蒋XX拿的是西瓜刀,致死的凶器无疑是蒋XX所持的西瓜刀。并且案卷材料中的起诉书也没有认定宋XX有自首情节,认定两被告人在本案中起同样作用,不分主从犯。为此我确定了如下的辩护思路:1、被害人有过错;2、被告人宋XX在本案中属从属地位,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宋XX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4、动员被告人家属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并获取死者家属的从宽建议书;5、在法庭上由被告人主动悔罪,获取法官的好感。并向法院递交了证人出庭申请,由宋的母亲出庭作证。
辩护人和公诉人之间在宋XX是否是从犯以及宋XX的行为是否是自首的观点上发生了分歧,后法院应辩护人的要求,主动走访了抓获宋XX的成都市铁路公安处,了解到宋XX当时确实说过想自首这一情节。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最低刑为10年,法庭综合本案的事实,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减轻判处被告人宋XX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宋XX及其家人对此十分满意。宋特意从看守所写信出来对辩护人所作辩护表示感谢,同时表示将认真服刑,努力改造自己,做一个合格守法的公民。我作为辩护人通过认真细致工作,让一个有罪的公民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正而安心服刑改造,对此,我也非常高兴。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成都发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宋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本所律师黎刚为其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通过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以及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现辩护人主要针对本案具体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本案被害人陈x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有极大的过错
1996年3月28日晚,被告人蒋XX与王XX(在逃)到本市槐树店“怡乐”舞厅跳舞,在舞厅里王邀请在座的女青年左XX跳舞,遭到左XX的拒绝,双方并争执了几句。后左找到同伴陈X(本案被害人)等人诉说刚才的情形,陈等人即上前指责并殴打王XX。被告人蒋XX见对方人多势众,就返回起公司指出找同事帮忙,蒋XX在门卫室碰到被告人宋XX,即遂约宋XX前去帮忙,宋考虑到三人是老乡,就同意帮忙。因对方人多,蒋XX提议带点东西防身,蒋XX和宋XX就分别拿了一把西瓜刀和一把不锈钢菜刀前往舞厅。在舞厅外,两被告人见陈X等人仍在殴打王XX,即上前予以劝阻,而陈X等人又向两被告人围了过来,准备殴打两被告人,两人见状抽出随身携带的西瓜刀和菜刀挥舞,陈X等人一哄而散。王XX指着陈X说“就是他打我”,三人随即向陈X追去。后三人在玻璃厂宿舍外将陈X追上,蒋XX用匕首朝陈X身上刺了几刀,后宋XX也用菜刀朝陈腿上砍了两刀,然后三人逃离了现场。第二天,三人听说陈已死亡就潜逃至省外。2001年11月,被告人蒋XX和宋XX先后被抓获。
辩护人认为,王XX在舞厅里邀请左跳舞并无过错,双方在言语上发生一些争执也属小矛盾。而被害人陈X等人依仗人多势众故意挑起事端,激化矛盾,多人围攻、殴打王XX,以至发展为被打的王XX等人将被害人刺伤致死的惨剧。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被害人陈X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有极大的过错。
二、 本案中被告人宋XX属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1、宋XX是受本案第一被告人蒋的邀约前往舞厅“救人”,宋XX碍于老乡的身份,遂答应一同前往,在犯意上属于从属地位。
2、从本案两被告人的交代和《法医鉴定》的案件尸检情况看,尸体内踝和右侧膝盖内侧有两处砍创,其伤口的长度和位置与宋XX交代其用菜刀砍了被害人两刀相符合,而其它伤口均系创角一钝一利的刺创,与被告人蒋XX交代其用西瓜刀(单面刃、尖刀)刺了对方几刀相符合,而本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的被害人的心脏被刺。形成贯通伤,流血过多死亡。主要凶器是能刺的西瓜刀。宋XX在被害人腿上所砍两刀并不是致命伤。
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蒋XX邀约他人斗欧,并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致其死亡,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宋XX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我国《刑法》中有“罪刑相当原则”,即被告人应按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造成的后果确定其刑罚,其目的就是为了让被告人得到他应得的处罚。在本案中两被告人的犯罪手段、造成的后果不同,应按照他们各自的作用确定其刑罚,被告人宋XX在本案中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三、 被告人宋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2001年11月,被告人宋XX在向家里打电话时得知蒋被抓获,其感觉到在外东躲西藏不是办法,必须面对现实,把自己问题交代清楚,家里亲人也劝其回家投案自首接受制裁。宋经过再三考虑决定回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由于其不懂法,以为在成都市跳瞪河派出所辖区出的事,应向该派出所自首。因此,其从广州乘火车回成都,在成都火车北站派出所的例行检查中被挡获。其被挡获后即如实向派出所交代了他回川自首的目的。其主动归案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按照《刑法》的规定,对投案自首的被告人宋XX应减轻处罚。
四、 被告人宋XX系初犯,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应对其减轻处罚。
1、 被告人宋XX案发前并无劣迹,也无前科,这次犯罪纯属一时冲动的哥们义气、老乡观念害了他,属初犯。
2、被告人宋XX被抓获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后果,向死者家属表示了深深的忏悔,愿意认罪伏法,认罪态度好。
3、亲属的帮助下,被告人对死者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为此,死者家属专门向法院递交了建议书,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宋XX应该减轻处罚,请求法庭在对其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其明显的悔罪表现和被害人的过错,对其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审判长、审判员予以重视。
此致
四川成都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黎刚
二00一年十二月
文章来源:法诺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