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量刑指南”,法官才不会找不到北

时间:2008-12-23 16:58:20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最高院表示,将规范自由裁量权,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主任熊秋红表示,目前,国内量刑不均衡的现象比较突出。我国正尝试将刑事审判中的定罪与量刑相对分离,避免由于法官自由量裁权过大,出现量刑不公正不适当。熊秋红还透露,法院系统正探索制定“量刑指南”,让量刑更加规范,防止法官过大幅度的自由量裁权。(12月21日《新京报》)

  在刑事审判中,可以说量刑是法官最主要的工作内容之一,因为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法律总是对罪名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没有含糊的空间,因而,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此罪还是彼罪,总是相对容易判定的。但是在作出了有罪认定后,对有罪的刑事被告处以适当的刑罚,以达致罪行相适应的目的则是十分困难的。因为,案件的表现形式总是复杂多变的,比如犯罪的动机、手段、环境、条件、对象、时间、损害后果、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认罪态度等都是量刑时需要考量的因素。正因为量刑的这种复杂性,如在判例法系的美国司法系统设有一个独立的量刑委员会来指导量刑实践,从而防止量刑偏差和量刑失衡现象的出现。

  我国现行刑法在许多罪行的处罚上都有一定量刑幅度。无论是“应当判处”、“可以判处”型的法定量刑情节,还是刑法没有作出量刑的具体规定,只是根据有关刑事政策和案件具体情况,由法官灵活作出的酌定量刑适用情节,都给法官留下了不小自由裁量的空间。从法律普适性和现实法复杂性的层面讲,让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但这也确实给法官准确量刑增加了莫大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也就为少数司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滋生腐败提供了可能的土壤,给一些素质不高、观念不强、经不住利益诱惑的法官留下了以权谋私余地。因而,因量刑不公而引起的司法腐败问题不断引起人们的痛斥。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既然,法官不能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不能没有自由裁量权,而又不能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那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度在哪里呢?什么样的程序才能保证法官不滥用其自由裁量权呢?我们当然期待法官通过自律来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是,一方面,法官对案件的理解和法律的适用很容易受自身主观因素的影响,而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就如现实主义法学者所指出的期待法官的完全理性是一种“司法的神话”,因而才有了一顿不良的早餐而影响案件判决的“腹痛理论”,这就说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总是有一定局限的。更何况,另一方面,当法官受到了利益诱惑的时候,完全由法官自由心证的量刑就更难以保障其公正性了。那么,这个悖论又如何解决呢?怎样才能保证自由裁量权的自由之度恰到好处呢?

  笔者认为,鉴于法官法律素质和审判技能的实际状况,以及阻碍或破坏司法公正的力量难以彻底排除现实,要保障法官能够准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就必须在两个方面取得突破。一个方面是宏观指导层面,一个是微观操作层面。宏观层面的就是指尽快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指引,从而避免不同法官、不同法院对同样的案件作出异样的判决,从而影响司法判决的公信力。这就要尽快制定“量刑指南”加以指导和约束法官,从而使其不致于在利益的驱使下找不着北。微观操作的层面讲,就是将量刑纳入庭审,通过庭审使得量刑接受公开听证,在控辩双方对量刑的辩论中,使法官找准量刑情节自由裁量的度。从而为形成合理的自由心证,从而为作出公正的裁判提供一个程序保证。

  综上,笔者认为最高院将规范自由裁量作为“纵深推进司法改革10项任务”,提出“将量刑纳入庭审”、“制定量刑指南”的司法命题,是十分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这也是防止司法腐败,树立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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