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1-05 02:47:56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之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