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与罪案----近20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分析报告

时间:2009-01-06 18:33:11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财富与罪案----近20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分析报告    王荣利 
    

  编者按:

  2008年末,对于许多企业家来说,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寒冬”。

  11月底,“首富”黄光裕涉嫌违法犯罪遭到司法调查。12月底,许多企业家犯罪案件陆续开庭或者宣判:如24日,安徽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蔡文龙贪污、受贿等案件一审宣判。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四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蔡文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7日,轻骑集团原董事长张家岭一案在济南中院再次开庭,对新提供的证据进行交换和质证。估计该案距离宣判已经为时不远。

  31日,三鹿集团及其原董事长田文华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企业家犯罪问题既是我国改革开放尤其是近十多年以来发生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也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大问题。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有得到社会普遍的尊重和遵守,这个国家的社会才可能更加稳定与和谐。企业家以其所拥有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在社会上无疑有着比普通人更大更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他们的行为无疑会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

  我们在回顾那些成功的企业家和富豪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那些失败了的、落马了的、已经身陷牢狱的企业家或者富豪们。因为他们也曾经成功过、奉献过,更重要的,是他们在法律方面的教训将成为后人的前车之鉴,他们也是这个时代不可遗忘的一个组成部分。

  为了使社会各界对企业家犯罪现象有着更加清晰的认识,从而避免重蹈那些落马企业家的覆辙,本报特推出本专题报道。作者收集、整理了近20年来200多例企业家犯罪的案例,并对之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统计,创作了国内第一部系统、完整的企业家犯罪报告,希望能够对那些正在创业或者正在创造辉煌的企业家起到必要的警示作用,同时也对社会各界起到必要的借鉴作用。

  近20年来企业家犯罪基本情况统计与分析

中国企业家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

  根据收集的媒体报道的近20年来共计221位企业家(包括部分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企业家)犯罪被查处的年代的统计,不难看出,中国企业家犯罪现象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上升和发展趋势,并且以1997年为较为明显的分界线。其具体统计数据见表一。



  从表中看出,自1997年至2007年的11年间,企业家犯罪现象呈现出明显的逐年上升和发展的趋势。2008年虽然仅为12例,但这并不代表着2008年企业家犯罪现象有所减缓,其主要原因是由于许多案件自查处至媒体报道期间一般会有大约一年半载的时间差所造成的。

  据不完全统计,在合计221位企业家中,曾担任过各级人大代表的企业家共有45位,占总数的20.35%,其中担任过全国人大代表的企业家共有14位,占全部总数的6.33%;曾担任过各级政协委员的企业家共有31位,占全部总数的14.03%,其中担任过全国政协委员的共有10位,占全部总数的4.52%;曾获得企业界省级以上各种荣誉和奖励的企业家共有63位,占全部总数的28.51%;男性企业家共计199位,占全部总数的约90%;女性企业家共计22位,占全部总数的约10%。

  91名国企企业家中,据不完全统计,担任过各级人大代表的企业家共有19人,其中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有7人;担任过各级政协委员的企业家共有6人,其中担任过全国政协委员的2人;曾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优秀企业家、中国改革十大风云人物、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的企业家共21人,其中包括全国劳动模范7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9人;男性企业家81人,女性企业家10人;曾担任过上市公司高管的约18人。这些国企企业家中,既有由官而商的企业家,也有因企业经营管理成绩突出而兼官职的。

  130名民营企业家中,据不完全统计,担任过各级人大代表的企业家共有26人,其中全国人大代表7人;担任过各级政协委员的共有25人,其中全国政协委员8人;曾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优秀民营企业家、最具责任感企业家、杰出人士、风云人物、年度人物等具有广泛影响力荣誉的共42人;曾荣登《福布斯》富豪榜或慈善榜、胡润《百富榜》的企业家共21人。从身价、资产或者涉案金额来看,130名民营企业家中,身价过亿或者号称身价过亿的“富豪”共93人,占全部总数的71.54%;身价、资产或者涉案金额超过千万以上不足亿元的“富翁”、“富姐”共27人,占全部总数的20.77%;身价不足千万或身价不明的的共10人,占全部总数的7.69%;男性企业家118位,女性企业家12位;其中作为境内外上市公司高管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共有27人。这些民营企业家中,既有被誉为“涂料大王”、“家具大王”、“特纤大王”、“印染大王”等称号的行业巨头,也有被称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首富”的富豪。

  【给企业家的建议】

  健全法务机构 养成咨询习惯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随着企业业务的扩张和人员的增加,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日显重要。大中型企业都应当适时地设立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机构,配置合适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负责企业日常法律事务工作。企业家应该意识到,当企业走向规模化之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可能涉及到法律事务,而且企业任何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法律问题,企业和企业家都必须对之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家应当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给予必要的重视。并且要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前置,即在策划、决策、工作开展之前就理顺相关法律关系,做好防范法律风险方面的工作,而不应把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置于事后,只在企业发生了法律问题之后才交给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去处理。企业家应养成事前咨询法律问题的习惯,尽力将法律纠纷或者法律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企业家应该重视企业律师或者法律顾问的作用。许多时候,企业律师或者法律顾问不经意间的一句话,尤其是慎重分析后说出“不”字时候的这一个字,就可能价值千金,甚至价值连城。

  目前,我国的企业家都有较强的经济意识,他们对经济问题都很敏感。同时,他们也都有着相当强烈的权力意识,运用权力或者应对权贵也都能够做到应付自如。但是他们所欠缺的,就是法律意识。他们既不懂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对企业法律工作人员或者律师的意见缺乏足够的重视。正因为如此,才会发生如此众多的企业家因为犯罪而落马、如此之多的企业家深陷囹圄的事实。

  一些企业家过于看重权力的作用,而轻视法律。这是非常危险的。俗话说,“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兵”,换种说法就是“铁打的权力流水的掌权者”。而法律却相对稳定很多,也具有最终的权威。如果将法律与权力相比,那么也可以说是“铁打的法律流水的官”。如此看来,法律的分量和权力的分量孰轻孰重,企业家应该心中清楚。当清楚了法律的分量之后,企业家也就不该无视法律、无视企业法务工作机构的重要性了。

  年龄统计与分析

  国企老总犯罪"59岁现象"是伪命题 

  1997年,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褚时健因为涉嫌贪污落马。该年褚时健正好59岁,面临着即将到来的退休问题。于是,有人便将这种临近退休“最后捞一把”的犯罪现象称之为“59岁现象”,也有称之为“58岁现象”的。他们似乎想借此说明,一些国有企业负责人到了退休之前,面临着“人走茶凉”的不安,便怀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错误意识,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事实上,此后查处的许多国企企业家落马的案例,案发时确实也正好存在这样的现象,如原粤海铁路有限公司总经理唐伟建、原深圳能源集团董事长劳德容、原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双全等人,都是在60岁前后犯罪落马。

  那么企业家犯罪与年龄结构之间到底是否存在着一些必然的联系呢?

  为此,笔者对所收集案例中能够推算出大致年龄的84位国企企业家和108位民营企业家的年龄结构分别进行了初步统计。其中84位国企企业家被查处时的平均年龄为53.69岁,108位民营企业家被查处时平均年龄为43.68岁。

  进一步将企业家被查处时的年龄按照年龄段进行分解,国企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各自具体情况见表二、表三。



  从表二统计的情况可以看出,国企企业家在56至60岁年龄阶段被查处的人数并不是最突出的。这一事实可以说明,所谓的国有企业负责人“59岁现象”或者“58岁现象”并非突出现象,所以这些说法其实都是伪命题。

  从表二还可以看出,国企企业家涉嫌犯罪被查处时年龄处于41至60岁之间的人数,占全部总数的73.82%以上。如果包括60岁以上的人数在内,那么国企企业家被查处时年龄41岁以上的人数,共占全部总数的97%以上,这恰是国企企业家作为领导干部走上主要领导岗位之后位高权重的时候。其中年龄在51至55岁之间的最为突出,占全部总数的25%。这更进一步说明了所谓的“59岁现象”的确是个伪命题。

  如果结合国企企业家个人各自具体的犯罪事实,尤其是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行为的具体发生时间来分析,不难发现,国企企业家发生主要犯罪行为的时间,往往在其被查处之前的数年之间,而且往往都发生在其掌握企业“实权”的期间。这就是说,他们发生犯罪行为时的年龄,一般都要比查处时的年龄要小两三岁乃至三五岁。同时也说明,国企企业家发生犯罪,与其年龄的关系并不大,而与其职务和掌握的权力之间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关系。

  如原任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总经理的林源,早先曾经在吉林省分别担任过县长、县委书记等职务。在此期间,他早就有了“红颜知己”--情妇,但他并没有犯罪。直到1997年他担任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总经理之时,为了满足情妇及私生子的需要,他才设局贪污400万元。2002年12月,林源一审被以贪污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2003年7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这一年,林源大约48岁左右。

  又如原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董事长陈双全,受贿折合1700万元人民币,被称为“陕西第一贪”。陈双全曾经担任过陕西省铜川市副市长、市长职务多年,2001年才担任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董事长。据法院判决认定,陈双全巨额受贿所得,全部发生在其担任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董事长期间。有媒体统计,陈双全担任董事长的时间,正好大约1700多天,与其受贿折合1700多万元人民币正好惊人地巧合。2008年6月,陈双全被依法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时,陈双全已经整整62周岁。

  民营企业家与国企企业家在犯罪的年龄结构上有着非常显著的差别。从查处时的平均年龄来看,民营企业家被查处时的平均年龄比国企企业家被查处时的平均年龄刚好小10周岁。差距如此之大,令人吃惊。这说明,在我国,由于存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差别,国企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在许多方面也都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别,包括在犯罪的年龄结构方面,其差别也是非常明显的。同时也说明,相比国企企业家“大器晚成”来说,民营企业家的成长非常“速成”化和迅猛。

  从表三统计的情况可以看出,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被查处时年龄在36至55岁期间的人数,占全部总数的87%以上。而55岁以下年龄的人数,则几乎占到全部总数的近95%以上。其中年龄在36至45岁期间的最为突出,占到全部总数的55%以上。与国企企业家显著不同的是,民营企业家61岁以上因涉嫌犯罪而被查处的,则微乎其微。笔者收集的仅有的两例,一例为原天津大邱庄集团董事长禹作敏,1993年被查处时64岁;另一例为石家庄三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田文华,2008年被查处时66岁。如果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大邱庄集团原为集体企业,三鹿集团原为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禹作敏和田文华其实也可以不作为民营企业家来统计。这样的话,则民营企业家的犯罪年龄则更显年轻化。

  结合民营企业家各自具体的犯罪事实,这些人发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犯罪行为,一般都会被很快查处,往往当年作案当年就可能被查处。而发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经营、走私、诈骗、非法集资、偷税等犯罪行为的,一般查处的时间会在犯罪行为发生或者开始之后的1至3年期间,有的甚至会长达三五年以上。所以,如果计算民营企业家发生犯罪时的平均年龄,那么应该比查处时的平均年龄往前推两三年,则正好40岁左右。事实上,许多著名民营企业家被查处时的年龄,正好处于40岁左右。如原上海农凯集团董事长周正毅2003年被查处时43岁,原建昊集团董事长袁宝王景2004年被查处时39岁,原德隆集团总裁唐万新2004年被查处时40岁,原乐山东能集团董事局主席王德军2005年被查处时39岁……

  这些事实说明,我国的民营企业家大多非常“短命”,同时也说明许多民营企业也非常“短命”。许多曾经名扬全国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如今都已经成为过眼烟云。如“首富”牟其中和他的南德集团、“亿万富姐”刘晓庆和她的晓庆公司、“标王”胡志标和他的爱多公司,“珠宝大王”许宗林和他的达尔曼,“IT风云人物”宋如华和他的托普集团、“富农”杨斌和他的欧亚农业,“神秘富姐”吴英和她的本色集团……这样的故事“你方唱罢我登场”,实在是数不胜数。

  学历统计与分析

  国企老总学历高但法律意识欠佳

 许多辩护律师在为一些刑事被告人进行辩护时,时常要结合被告人的文化程度对被告人犯罪的背景和动机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分析,从而提出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同样,在法庭上,也经常有许多被告人在反思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时,往往会痛悔自己文化程度低或者不懂法。因此,文化程度往往与犯罪有着一定程度的必然联系。

  为了追寻企业家犯罪的根源,笔者对媒体报道中披露了文化程度的50位国企企业家和90位民营企业家的学历情况进行了初步的统计,各自具体情况见表四、表五。



  从表四的统计可以看出,涉嫌犯罪的国企企业家,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共占总数的80%,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历的高达30%;高中以下学历的,只占总数的20%,刚好占五分之一;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没有一人。

  这些事实说明,我国国企企业家的文化程度并不低,国家选拔国有企业负责人还是比较看中学历的。而且也恰恰是这种高学历或者比较好的教育背景成就了他们在特定时代成为著名的企业家。如原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黄炎田、原三九集团董事长赵新先、原深圳能源集团董事长劳德容、原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林孔兴、原济南轻骑集团董事长张家岭等,都是大学文化,是同时代同龄人中的佼佼者。

  如果结合这些因犯罪落马的企业家的年龄和教育、成长背景来看,那么我们也不难发现,这些企业家虽然大多数学历并不低,但他们却既缺乏必要的法律教育,也缺乏必要的法治环境的熏陶,所以他们大多对于刑事犯罪既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更缺乏必要的防范,他们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还远远不够。

  一位在一家著名上市公司担任专职法律顾问的律师称,他们公司老总作为著名企业家虽然名声远播,获得了各种荣誉,笼罩着五光十色的华丽光环,但是在处理企业法律诉讼问题上,却完全是“农民打官司”,即根本不问法理,不论是非,不管有理无理,只问谁能够“摆平此事”,并声称“无论花多少钱都无所谓”。所以在公司发生诉讼纠纷时,在这位老总的眼里,律师的专业分析意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舍不舍得花钱。于是打官司也就演变成了“打关系”。其实,在笔者看来,这样的公司老总并不是“农民打官司”,而是典型的“暴发户打官司”。因为一位理性的农民,也都是非常讲是非、讲道理的。

  由此说明,我国的国企企业家,大多都应该认真地补上法律这堂课。

  从表五的统计则可以看出,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学历普遍比较低。在笔者的统计的90例中,大专以上学历的仅占大约33%左右的比例,其中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仅有4例;而初中以下学历的,则占到超过45%以上的比例,其中小学以下学历的,竟多达17%以上的比例。

  这一事实说明,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创业环境非常宽松,创业成本非常低,从而成就了大批低学历的民营企业家。但是在企业发展起来之后,这些民营企业家缺乏发展后劲的问题也就逐步显现出来了。如果这些民营企业家不注重个人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不依靠必要的团队协助,而是仅仅依靠自己个人的感觉做事,那么就很可能遭遇法律的陷阱而使自己深陷囹圄。

  结合这些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具体事实来看,不难发现,民营企业家文化程度越低,则发生如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暴力犯罪行为的人越多,文化程度越高,则发生的多是涉及上市公司或者资本运作的高智力犯罪。如在笔者所收集的18例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民企老板中,大学学历的仅有1人,其余全部是高中及高中以下学历,其中初中及初中以下学历的多达12人,占全部涉黑犯罪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高学历人员中,拥有研究生学历的如广东科龙集团董事长顾雏军、原四川托普集团董事局主席宋如华,拥有大学学历的如原创维集团董事局主席黄宏生、原欧亚农业董事局主席杨斌、原德隆集团总裁唐万新、原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益明、原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华、原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丛钢等人,其犯罪行为则都是涉及上市公司或者资本运作的高智力犯罪。

  从上述表四和表五的统计情况对比来看,可以明显看出,涉嫌犯罪的国企企业家的学历要普遍明显高于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家的学历。这也反映出了国企企业家事实上作为职业经理人,其学历普遍高于大多靠白手起家的民营企业家的事实。由此也说明,学历高低与犯罪本身并无十分密切的联系,低学历的有犯罪,高学历的也有犯罪。但是学历的高低却与所犯罪行的具体行为或者具体罪名之间,却还是有着一定的关系的。不同学历的人员,所犯罪行的性质还是存在一些差异的。因此,不同学历和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家,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和重点,也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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