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1-12 00:29:10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我相信,毒品犯罪存在一些和其他犯罪不一样的地方,我们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和发现存在一定的实践层面的意义。不仅仅对于毒品犯罪,而且对于所有的犯罪都存在意义,因为任何一类犯罪和另外一类犯罪之间肯定存在不同的。
这样,我怀着一种了解毒品犯罪原生态状况的目的去拜访了一位基层法院的常务a院长。之所以选择这位常务a院长作为访谈对象。因为他以前是公安局的副局长过来的,所以对基层的司法状况更加全面,对毒品犯罪的全过程都是比较了解的。从基层警察到刑侦队长,到公安局副局长,后来到了法院当常务a院长。对毒品犯罪的侦查、审判,都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我希求的目的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现,而且得到了一些我没有想到的信息。当然,情况只是限定在内地一偏远的县城,湖南最西南边上的,靠近广西的一个贫困县城。全县人口二十多万,县城和农村的界限不分明。县城只有一条主要街道。
下面是一些主干材料的记录,有诸多口语化太强的言语没有办法记录下来。用 a院长代替访问对象。
作者:这个地方一年有多少刑事案件呢?
a院长:一年一百二三十件吧,刑庭有四个人,三个审判人员,一个书记员。这里是小县城。
作者:哦,我们高院是一个刑庭有二百多案件。案件的分布是什么样的呢?(我本想问问毒品案件在这里的比例)
a院长:最多的是盗窃、抢劫、伤害、还有交通肇事罪。
作者:很奇怪,交通肇事罪还是多发案件啊。在我的印象里,交通肇事案件不是一类常发的案件啊。毒品案件怎么样呢?
a院长:交通肇事罪在我们这里管的很严的,一般都会送到法院来(后来我才知道,交通肇事一般撞死了人,不交到法院是了不了难的,而毒品犯罪不存在这个问题)。毒品案件不是很多,很少有进入法院的,好多的案件在公安机关就处理了。
作者:我想特别了解一下毒品犯罪的问题。
a院长:毒品犯罪存在一个放水养鱼的问题。这里的毒品犯罪不多,这个地方的毒品犯罪一般是从广西、广东过来的,没有大数量的毒品犯罪,一般的就是买来自己吸食。
作者:放水养鱼是什么意思呢?
a院长:放水养鱼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引诱培育犯罪,然后去抓这些犯罪,主要的目的就是创造罚钱的机会。一些情况是这里本来没有毒品犯罪,但是想办法引诱一些人来搞毒品犯罪。更多的一种情况是我明知道你是贩毒的,但是我不去把你抓来,而是利用你培育一些其他的毒品犯罪来。比如,我知道甲是贩毒的,但是我不去抓甲,因为把甲一抓,这一片就没有谁可以把毒品带进来了,或者换了别的人来控制这里的毒品来源,公安人员的掌握难度就会大很多。因此,我们就不去动甲,找出一个乙,让乙去引诱丙来贩毒,这样,我们到时候成熟的时候就去抓丙,抓到后,一般不会把丙送到检察院,而是把丙的钱罚光,然后放他出去。如果丙回去再贩毒,等到一定的时候再去抓丙,或者我们又培养乙去引诱另外的人来贩毒。每一次都是以抓到毒贩罚钱为目的。放水养鱼就是培育一定的犯罪数量来创造赚钱的机会,赚钱是目的,打击某种犯罪不是目的。在毒品犯罪方面,放水养鱼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
本来哈,公安派特情去侦破案件,只限于从内部把案件的情节摸清楚,吸引犯罪分子暴露犯罪行为。但是,放水养鱼的做法和这是不一致的,它是引诱你去犯罪,然后在你身上榨取钱财。
作者:哦,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
a院长:办案经费的问题。公安人员的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他们就会去想办法赚钱。像我们这种偏远地区,办案经费是没有保障的,需要自己想办法去筹集。我认为,政法机关就应当由国家养起来的,不然,执法职能就会歪曲。这也是大家都这么说的问题。
作者:要是办案经费得到保障就没问题了吧?
a院长:还有,不仅仅是公安机关本身的办案经费,在我们这样的县里,财政很紧张,县委和县政府会给每个单位下一定的指标,每年要上缴政府多少钱,为了完成这个任务就的利用手中的权力想办法赚钱。这是每个单位的一把手必须考虑的问题。这些经费任务的完成和单位的经济待遇和福利紧密相关。
作者:哈,有意思,竟有这样的事啊?
a院长:政府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有的时候上面的财政保证工资都成问题,如果还要给县里搞点别的事情就得这样。
作者:要是经费的问题和上缴政府款项的问题都解决了呢?
a院长:还有一个公安人员的素质的问题。现在基层公安人员的素质很低。像我们这种地方,大专毕业的学生很少,警校毕业的也少。大部分是社会上招考进来的,有的文化程度就到初中水平,对程序啊,法律理念什么的都不懂。说到素质问题,我还跟你说啊,我们江永法院这几年没有招进正规的大学生了,素质高的现在都跑到外面去了,过了司法考试的人留不住。现在法院有审判资格的人一般都是四十岁以上的人,再过十年,如果我们不招进新的有审判资格的人,我们也就存在一个人员断层的问题。
作者:除此之外,还有别的原因吗?
a院长:和我们现在的有关制度还是存在关系的,比如我们的办案程序还是存在一些可以改进的地方,我们的财经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但是这些制度的问题是普遍性,不是哪一部门的问题。
作者:恩,还有和毒品犯罪类似的现象吗?
a院长:和毒品案件的这个特点类似的还有卖淫嫖娼的问题。我们这里好多的嫖娼的事件都是公安人员和小姐事先串联好的,叫小姐去引诱,然后,小姐就举报过来,这边的人去抓了就罚钱。钱呢,小姐可以赚嫖客的钱,有的时候就是和公安分钱,反正就是制造一起案件来赚钱。这和毒品案件的放水养鱼是一样的。
作者:哈,这很有意思的啊。这里面有一些普遍的特点存在啊。
a院长:对,和这个类似的还有赌博案件。赌博的案件也是公安机关办案经费的来源。开赌场的都是和公安机关有关系的。要么就是你交一定数量的钱,公安机关保障不来坏你的事情。要么就是没有关系,公安机关就会放内线去把你抓起来。总之是你得给公安机关搞钱的机会。赌博场所的存在都是公安机关在不同形式上养的“鱼”。
作者:您刚才说的三类案件就是我们平时经常连在一起说的“黄、赌、毒”三类案件啊。这些案件都存在这样一个放水养鱼的问题。
a院长:对,这些案件都是公安机关的经费来源,都是可以创造赚钱机会的,这些案件如果没有了的话,向我们这种办案经费不足的地方就很艰难了。所以对这些犯罪必须放水养鱼,不能把他们抓干净。他们都是公安机关的鱼,公安机关是要养他们的。不像别的案件,见着就逮,这些案件不能逮净,要保持一个合适的数量,在数量足够多的时候,要加大力气逮,在数量不足的时候就要注意养起来的。
作者:还有其他一些案件也是这样的吧?
a院长:对,还有如盗窃案件和轻微的抢劫案件。一个小地方,哪些人偷东西,哪些人有胆量去抢东西,公安人员都是比较清楚的,按理说破起来不难,但是这些案件都是有钱可以赚的,有些地方的公安人员就会
作者:另外的一些案件是不存在这样的问题的啊,比如故意伤害,杀人,还有您前面说的交通肇事。公安人员是不会去引诱这些犯罪发生的。
a院长:对,这些案件是不存在这样的问题的。
作者:为什么呢?
a院长:首先的就是因为黄赌毒的这些案件的犯罪者是有钱的,犯罪的目的就是钱财,被抓到了罚钱仅仅是当作生意做亏了一样。后面的那些伤害啊杀人啊之类的案件,犯罪者也没有什么钱的,即使有钱,也不是从犯罪里面得到的。
作者:哦,这些犯罪的发生生长是和钱财联系在一起的,而后面的犯罪的发生生长和钱财没有必然联系。
a院长:对于故意伤害、杀人等案件,公安人员一般是不敢罚钱了事的,因为当事人马上就会反应过来,逼迫公安人员去处理。但是对于那些轻微的有受害人的案件,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因为当事人找公安人员的成本比较高,很多的时候也只能不了了之。
作者:对,是那样的,刚此案那些案件一般是没有直接被害人的。
a院长:还有,毕竟人还是有良心的,谁也不会说诱发一定的伤害或者杀人案件来赚钱嘛!这样心里也不安了。
作者:对,这些犯罪造成的危害是不一样的,前者是一些不是那么重要的犯罪,后者则是一些很至关重要的犯罪。
a院长:还有就是前面说的黄赌毒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其危害性也可以控制。但是后面的那些犯罪,比如伤害案件,没有办法控制的,杀人案件更是一些偶然的犯罪,交通肇事罪就更加是一些没有办法遇见的事情了。
作者:这是一个犯罪行为运行的机理不一样的问题啊。
a院长:对,这些案件是存在诸多方面的差别的。
作者:可以这么说吧,存在这么一类案子,犯案的人是为了钱财去犯罪的,公安人员就会从抓人的过程中得到经济利益。这样,对于这些案件,公安人员会去抓人,因为抓人可以罚款,但是又不会抓干净,因为抓干净了就没有再抓人再赚钱的机会了。对这些案件,很多的时候,公安人员就会存在一个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是最求打击犯罪的目的。而且呢,这些犯罪本身的运作机理和发生机制也给公安人员进行这样的操作提供了条件。
a院长:对,是这样的。存在两类案件,一类是公安人员可以从中得到利益的案件,对这类犯罪公安人员就会放水养鱼。一类是公安人员从中得不到经济利益的案件,对这些案件公安人员在有能力的情况下还是会尽力破案的,因为破案会得到工作上的认同。
哈,有意思。存在这么一类有趣的案件,公安机关会去主动地培育,然后从这种培育起来的案件里面得到利益。拜访回来的路上我就陷入了另外的思考。
这类案件的犯罪者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才去。有的经济利益的空间很大,比如毒品犯罪,大的毒品犯罪的经济利益空间非常巨大。有的经济利益的空间很小,比如小打小闹的盗窃。这些为了经济利益而犯的罪是存在巨大动力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会增多起来。
这些案件的区别是摆在现实里的,作为法学理论的思考者,我们应当做的就是对这些现象进行思考。我们不是急着去批判基层公安人员的问题,因为换了我们,我们还是很难以逃脱相同的处境的。我们面对的不是一个个体的过错问题,而是现实存在的无奈的一个普遍的问题。
我们应当面对这些不同的犯罪,思考我们应当有什么样的不一样的处理办法,以追求减少不公平的现象,以追求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得最有效率。是否可以对不同的犯罪进行不同的刑法对待?是否可以对黄赌毒这样的问题换一种方式来处理?是否可以对存在经济利益的犯罪单独制定一些规制程序?是否可以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更具体化的制定,对不同的犯罪类型制定不同的诉讼程序?对于现在的统一定罪标准是否可以进行改进?等等。
一番谈话,引起了一个问题,越发思考,越发问题多多。(来源:东方法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