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

时间:2009-01-12 00:35:21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2004年)

2008年9月1日 17:42  (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6月10日《关于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此复

 
执业机构: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四川 成都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取保候审 股份转让 公司并购 房产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黎刚律师 > 黎刚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