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1-14 17:05:17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项目
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批准
机关
检察
机关
拘留
一般情况
10
检规
83条
检察
机关
特殊情况
延长1-4
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7
未被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一般情况
15
检规
109条
重大复杂
20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二个月
检规
221条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一个月
上级
检院
在221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2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222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3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
检规
228条
检察
机关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检规
227条
全国人大常委
审查
起诉
对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一个月
检规
272条
检察
机关
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
15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重新计算
补侦
第一次补充侦查
一个月
检规
268条
审查
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延长期限
15
补侦
第二次补充侦查
一个月
审查
起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
一个月
延长期限
15
延期
审理
建议延期审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
一个月
检规
349条
人民
法院
注一:1、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可延长1日至4日。
2、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
注二:1、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或单位。
2、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注三: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子,可以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有126条规定情形的经批准或决定(省级)可延长2个月。
3、可能判处10年以上徒刑的,依126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
4、在侦查期间发现有新罪的,从法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注四:1、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2、有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