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贩毒案刑 事 上 诉 状

时间:2009-01-31 00:19:04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李XX, 2008年4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海洛因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批准逮捕。

上诉人于二00八年十二月三日收到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送达的(2008)射洪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不服该判决书的判决,认为对上诉人量刑过重,特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予以改判。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在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贩卖的44.9克海洛因没有流入社会,没有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不严重,在量刑时应予以酌情考虑从轻。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予以认可。

二、从整个案卷材料中可以看出,上诉人贩卖的毒品有充分证据证明里面大量掺杂掺假,按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毒品中确实纯度存在问题的,可以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予以认可。

三、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侦查阶段的交代对认定同案犯田XX的犯罪行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对上诉人从轻判决。

四、上诉人在二00七年及二00八年的其余三次贩卖,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且上诉人在受讯时确实受到了刑讯逼供。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刑讯逼供的相关证据而不认定刑讯逼供,是将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转嫁给没有举证能力的上诉人,上诉人认为不公平。并且该三次贩卖行为,被告人供述存在矛盾的地方,特别是买受人施XX的供述称,“你每次接到东西后,要不要验货?答:要。我一般都要吸一点(当着送的人的面进行的)(卷112页)”,而在卷的其他材料里看不出验货的情况。双方之前并无交往,收货时不验货不符合毒品交易习惯,并且本案被告人田XX从始至终均否认其参与贩毒的事实。因此这三次贩卖行为证据上存在问题,按照“疑罪从轻、疑罪从无”的刑罚基本原则,理应对上诉人从轻判决。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最高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数罪并罚的可以超过十五年),在本案中,法院采纳了上诉人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但在量刑时却没有对上诉人体现从轻判决,上诉人认为不公平。按照法律规定,在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判决的,应当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从轻判决,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XX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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