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成功的管辖权异议上诉

时间:2009-12-10 03:24:39  作者:黎刚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成都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原告)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xx工业园区

被上诉人张xx,男,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xx镇xx村1组(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刘xx,女,汉族,与张xx系夫妻,住址同上(原审被告)

上诉人成都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原告)诉被上诉人张xx、刘xx(原审被告)货款纠纷一案,由新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两被上诉人以合同履行地在陕西省汉中市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异议成立,裁定将该案移交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06]新都民初第1032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06)新都民初第103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由新都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    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在四川成都市新都区,而不是陕西省汉中市。

上诉人系生产塑料PVC管材的厂家,被上诉人在汉中市经销上诉人的产品,双方未签定书面合同。上诉人应被上诉人要求供货。上诉人负责代办运输,按照被上诉人要求找成都市新都区明旭配送物流公司运输,在运输合同中约定货到付款,运费由承担运输的司机向被上诉人收取。该事实有该物流公司的证明以及双方签定的运输合同足以佐证。按照法律的规定,该合同的履行地应在成都市而不是汉中市,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二、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目的是为了对上诉人进行报复,增加上诉人的诉讼成本,增加诉累,新都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不符合方便当事人诉讼的立法基本精神

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因为货款纠纷引发了另一纠纷,在该纠纷中被上诉人刘xx以上诉人非法扣押其车辆为由向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刘xx一审胜诉,上诉人已提起上诉,现该案已进入二审。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也是成都市人,其从汉中回成都开厂定居也有一年时间。被上诉人明确承认欠款事实,其财产也被新都区人民法院依法保全,其败诉后被保全的财产将被强制执行。现在案件双方当事人都不在汉中,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唯一目的就是增加上诉人的诉讼成本,增加诉累,让上诉人投入大量的诉讼成本到外省去进行诉讼。

我国法律确定管辖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到汉中市进行诉讼对当事人来说都不方便,被上诉人面对欠款事实清楚的案件可以缺席,但上诉人必须到庭,并且还必须多次到汉中市参加诉讼活动,为此上诉人将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处理诉讼标的不大的诉讼案件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的这种行为,不应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但令人费解的是被上诉人的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要求竟得到承办法官的支持,而该法官也是负责独任审判双方非法扣押车辆民事侵权案件的法官。

综上所述,上诉人选择有管辖权的新都人民法院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上诉人请求二审依法查明本案事实,本着“执法为民”“方便诉讼”的基本立法精神,裁定撤消新都区人民法院(2006)新都民初第1032号民事裁定书。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成都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

附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指定由崇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在该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支付了拖欠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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