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2-20 13:51:1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减少注册资本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 陈祚宏 发布时间: 2003-08-27 15:13:19
注册资本数额反映企业的偿债能力,注册资本数额的减少,有可能危及社会交易的安全,容易减弱对债权人的保护,对此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缺乏执行的依据,笔者认为应分清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一、要分清企业的性质,是否属法人型企业。除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外,其他非法人企业对外承担的都是无限责任,如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由投资者或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因此,不论这些企业是否减少注册资本,都不影响企业投资者的偿债能力。相反,法人型企业则以企业拥有的资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若法人企业的注册资本被减少了,那么必然削弱了企业清偿债务的能力,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只有法人企业的投资者(或主管部门)减少了注册资本,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二、若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在债务发生前,那么此行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债权人建立在新的信赖基础上与该企业发生业务,此时的债务是基于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发生的。反之,如若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对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因为债权人与该企业发生业务,是基于对该企业原有的注册资本在内的所有财产的信赖,注册资本减少了,其信赖程度降低了,同时也降低了清偿能力。
三、要分清减少注册资本时,是否对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减少注册资本是否需要对债权人提供担保,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企业法人在减少注册资本前,对债权人形成的债务,如果在减少注册资本时没有依债权人的要求提供担保,那么就应该由减少注册资本的受益者,即投资人(或主管部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