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住房人是否应给所有权人腾退房屋?
时间:2011-02-25 17:16:27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11年住房人是否应给所有权人腾退房屋?
半岛晨报 2011-01-11 11:44:12
问题
1999年春,为了好学区,李某用甘井子区的一产权房和我中山区的一公有房屋交换,并签订了《换房协议》,约定换房后中山区的小房归李某,甘井子区的大房归我。协议签订后我和家人就搬到了李某名下的大房中。其间,我多次要求李某将甘井子区他名下的房屋过户到我名下,但李某一直不办理。今年,李某以其是甘井子区大房的所有权人为由,将我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我腾退该房屋。请问:我和李某的《换房协议》有效吗?我是否应腾退甘井子区的房屋?
律师解答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的刘甲明律师认为,因换房协议涉及到公有房屋,若公有房屋的产权单位同意将中山区的公有房屋过户到李某名下,则你和李某签署的《换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鉴于双方的换房协议已得到实际履行,你在事实上已合法占有了李某房屋,而李某仅仅是名义上的权利人,李某有义务协助你办理该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李某已启动了房屋腾退诉讼,故建议你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诉,请求确认《换房协议》有效并确认李某名下的房屋归你所有;若你错过举证期限,则你应立即另行启动房屋确认诉讼,并申请法院对先前李某的房屋腾退诉讼中止审理,待房屋确认诉讼有结果后再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