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久拖不作为 法院依法判令履责

时间:2011-02-25 16:50:03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国土局久拖不作为 法院依法判令履责

作者:王彦平 乐剑军  发布时间:2010-05-24 08:44:57

        湖南法院网讯  5月17日,新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伍耀飞诉被告县国土资源局不作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对原告提出的办证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履行其法定职责。

        伍耀飞于2002年8月以新国用(2002)字第3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新田县一宗地的商住使用权。2003年5月,邹士勇以伪造的《土地转让协议》,假冒伍耀飞等人的签名,到县国土资源局欺骗取得新国用(2003)字第18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将上述伍耀飞的《国土使用证》变更登记使用者为邹士勇。2007年10月,新田县政府宣布邹士勇得取的《国土使用证》无效。2007年12月17日、2008年7月21日伍耀飞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为其重新办理该宗地的国土使用证申请,但国土局拖而不办,一直没给伍耀飞任何书面答复或办证。

        法院审理认为,县国土局是法律规定的县级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对其辖区内的土地进行行政登记,是其法定职责;其在收到伍耀飞要求重新登记办理土地使用证申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给予书面答复或登记办证,属未履行其法定职责;据此,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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