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公益事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

时间:2011-02-25 16:51:0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为支持公益事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

作者:杨阳 曾宪元  发布时间:2010-10-25 09:21:07

[判决结果]

    原告潘某诉被告县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安乡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维持被告县国土局对原告作出的《责令限期交还土地通知书》。

[案情回放]

    原告潘某居住在该县某社区,2005年登记为非农户口。2000年8月4日,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登记为国有土地。2007年11月2日,县政府为促进县医疗事业发展,同意县中医院整体搬迁建设。2008年6月19日,被告向县政府呈报了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拟决定收回原告居住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县政府作出了同意的批复。2009年9月17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45)号文件通知县中医院建设已列入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2009年11月7日,被告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公告,此后陆续送达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示》、房屋附属设施及政策补偿明细表,于2009年12月30日送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听证告知书等。参照市人民政府政发[2007]11号文件给予了补偿,原告潘某房屋面积80.2m2的补偿款为122059.2元。付补偿款后,因原告一直未交还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被告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责令限期交还土地通知书》。原告认为其居住土地系农村集体土地,应按征地办理,县国土局无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因而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审理案件的法官认为:  

    一、本案原告潘某认为其土地系农村所有土地与事实不符。在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审批表的存根联上,该土地权属已登记为国有土地性质,这是我国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登记。原告坚持认为该土地系农村集体土地但没有提交土地使用证书,仍应当认定原告的土地性质属国有土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被告对原告适用的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政发[2007]11号文件规定综合补偿后达1521元/m2,大大高于同期同地段的房价水平,对原告的补偿额度相对更加优厚,没有损害原告的实体利益。

    三、被告县国土资源局在履行了一系列程序后,作出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在原告不按该决定书要求腾地的情况下,被告依法作出了《责令限期交还土地通知书》。

    四、安乡县中医院整体搬迁是人民群众医疗卫生的公共利益需要,也是政府为拉动内需,应对金融危机采取的积极措施。

    本案被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院依法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交还土地通知书》。

[温馨提示]

    法院对以下具体行政行为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应予维护和支持的:1、为了医疗卫生、公路等公共利益的需要;2、政府为拉动内需,应对金融危机采取的积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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