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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首例违法修建码头案宣判
发布时间:2009-04-13 19:01:40
湖南法院网讯 4月10日,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杨小兰在泸溪县武溪镇违法修建货运码头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泸溪县建设局对杨小兰修建货运码头的行为采取限期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措施。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原告杨小兰自筹资金在泸溪县武溪镇原州船舶厂旁沅水边开始修建一个长80米、宽50米,总面积4000多平方米的货运码头。2008年5月,湘西自治州航务管理局向杨小兰的丈夫陈子松作出《关于陈子松同志(关于申请办理新建武溪老城码头报告)的答复》,答复认为,拟新建码头占用了湘西州“十一五”航运一期泸溪港新建1000吨级泊位码头总体规划的岸线(水域和滩地),要求立即停止修建码头并改正。2008年7月,泸溪县建设局进行了立案,2008年7月4日,对杨小兰下发了(泸建)告字(2008)第01号《城建监察告知书》,2008年8月29日对杨小兰下发了(泸建)罚字(2008)第01号《城建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杨小兰修建货运码头的行为采取限期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措施。
法院认为,杨小兰修建货运码头,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建设工程须取得规划主管部门许可的法律规定。泸溪县建设局作为泸溪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杨小兰违法建设货运码头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法律上的授权,其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