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22 03:40:11 作者:赵莉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本案我代理的是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案情:
庭审过程中三方各执一词,质证和辩论都围绕上述焦点问题进行。原告占**认为,他为袁**夫妇打工,与其二人是雇佣关系,自已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袁**夫妇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赵**夫妇由于向袁**定作并要求其在高空安装阳台花架,与袁**之间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关系——建筑安装合同关系,赵**在袁**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与其形成建筑安装合同关系,应对自已的损害与袁**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袁**称占**并非其雇佣人员,而是由赵**直接与占**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其向赵**预收的费用中已讲明花架是250元,50元是安装费是代占**向赵**收取的,而且占**受伤是由于他本人没有听从劝告系安全带,并且安装镙丝顺序错误导致的,主要责任在于占**本人,赵**定作的花架本身规格就不标准,而且墙体向北面,是空心砖做成的,导致事故发生赵**有责任,袁**不应承担责任。赵**夫妇则认可袁**与占**的雇佣关系,认为自已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占**要求的赔偿费用过高,不应采用城镇标准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