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安装阳台花架摔落致残谁担责(二)

时间:2009-02-22 03:41:20  作者:赵莉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博主按:在本月17日博文曾讲述占**安装阳台花架摔落致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作为原告占**的代理律师,由于在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就已介入本案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接受委托后首先明确基本代理思路,其后的工作主要围绕证据收集和准备展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由于在证据准备上多费了功夫,从一审起就认定了原告伤残等级、护理时间及护理费标准、误工时间及误工费计算标准、特别是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占**残疾赔偿金(占**系鄂州市农村户口)的相关事实,用证据固定事实之后,下面的工作就法律问题做充分的阐述和辩论。由于我方提供的证据比较充分,本案一、二审法院对于事实认定的分歧不大,最终的判决除没有判令两方被告的连带责任以外,基本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但二被告均认为自已承担的责任过重,其理由是该起事故之所以发生主要是由于原告自身原因导致的,基于这种认识,赵**夫妇还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下面,就我个人对责任问题的看法作几点探讨。

第一, 袁**夫妇所负的雇主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袁**夫妇与占**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并引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认定袁**应当对占**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中均未对雇主袁**在该起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作出认定,应当理解为法院对于袁**承担雇主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雇员发生工伤雇主应按过错承担责任还是承担无过错责任,一度是争论比较激烈的话题。在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如发生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事故不是劳动者故意造成的,无论劳动者对于事故的发生有无过错,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在现实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特别是大量存在的未签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之间的界限并不十分严格,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这一规定,确立了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雇佣关系中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雇员发生工伤,雇主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进行赔偿。其实质是强调雇主对于雇员的职业活动应负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促进雇主的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意识。

既然是无过错责任,为什么法院又只判令袁**承担60%的责任呢?

法院适用的是过失相抵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即使是雇主适用无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也可以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本案中,法院认定占**作为长期从事安装工作的人员,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并据此减轻了袁**的赔偿责任。

第二,赵**夫妇应为其定作、指示、选任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首先,有证据证明,赵**要求定作的阳台花架的尺寸明显超出普通花架的规格,袁**曾经提出最好不这样做,不好安装,并且花架太重有危险,在此情况下赵**仍与袁**达成按此尺寸制作并安装的协议;其次,赵**应当知道袁**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不是合法的经营主体,更谈不上具备室外安装所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仍与之定立制作安装花架的协议,在选任上有过失;再次,赵**家住四楼,袁**带领占**一起进行安装时赵**的妻子在现场,明知袁**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而没有进行有效制止,放任其违章作业的行为继续,赵**夫妇在此事件中,在承揽人的选任、花架尺寸的定作以及安装时的指示上都存在重大过失,与最终发生花架垮落事故导致占**受伤有因果关系,二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按照法院规定,判令其承担20%的责任有法有据。

第三, 赵**夫妇与袁**夫妇之间不是普通的加工承揽关系

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中赵**夫妇与袁**夫妇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的认定,因而没有支持原告关于二者应负连带责任的主张,这是本人就法律关系性质及责任问题与法院存在的唯一分歧。本人认为,根据案件事实,上述双方之间不仅是普通的加工承揽关系那么简单,而应属于一种特殊的加工承揽关系——室外建筑安装合同关系。其理由是:赵**不仅是在袁**处定作了一个阳台花架,而且要求袁**将花架安装在其位于四楼的北面阳台外面,将花架与房屋建筑物结合,使其成为房屋的附属设施。这必然要求袁**在安装时要进行高空作业,袁**安装室外阳台花架的行为,实际上是为房屋建筑物安装附属设施的建筑安装行为,这一行为应接受《建筑法》的调整。在这一建筑安装合同法律关系中,赵**夫妇是发包人(定作人),袁**夫妇是承包人(承揽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显然袁**没有任何资质,也不具备最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高空作业必须的安全带或脚手架等),是一起典型的安全生产事故,本人认为赵**夫妇理应与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一、二审法院未支持代理人的这一主张,却未对不支持的理由做任何说明,确实是本案审理的一处遗憾。

第四, 如何看待本案一、二审法院对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赵**夫妇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理由之一,是一、二审法院基于同样的事实,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却改变了一审判决中各方承担责任的比例,赵**夫妇认为这是对一审法院自由裁量权的剥夺。本人认为,一审法院判令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雇员占**对自身损失承担40%的责任,与案件事实所体现的各方责任及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不符,比例分配显失公平,这一判决是对一审法院错误适用法律赋予的裁量权的结果,这种“裁量错误”同样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重新划分责任比例恰恰是对一审法院这一错误予以纠正,是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的结果。

 

结语:本案已审理终结进入执行阶段,袁**夫妇将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据我所知,他们的经济状况也并不如人意,但愿占**不久有望拿到包括其垫付的4万余元医药费在内的赔偿款项。这类案件在现实生活当中时有发生,这些靠定期或不定期打工为生的民工们,这个游离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之外的群体,他们的劳动安全如何保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之后赔偿如何落实?思索远未终结……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北 武汉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银行保险 知识产权 行政诉讼 工程建筑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合同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赵莉律师 > 赵莉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