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前后不一致的,以何为准

时间:2011-01-13 13:02:46  作者:张峥嵘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前后不一致的,以何为准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由于缺乏专业指导或缺少必要的注意,往往签订了内容前后矛盾的合同。开始双方都没有注意,但一旦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双方对合同理解就发生很大偏差,互相都认为对方违约。此时对合同内容如何理解,就非常关键。        有几项原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合同的适用: 一、补充协议的效力优于合同本身 补充协议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必须的,但一旦签订补充协议,那说明这对房屋买卖双方来说是非常重要,且必不可少的。因此补充协议与合同本身有一样的效力;如果补充协议和合同本身条款内容有冲突,补充协议的效力优于合同本身。比如现在很多买卖双方会做低房价,在补充协议中体现了房屋的真实价格或差价,如果发生争议,买方不愿意多支付差价,则此时当然要以补充协议为准,买方需向卖方支付真实的房屋成交价。 二、合同中的补充条款效力优于合同的普通条款 在《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标准文本中,大部分为推荐的格式合同,少部分为空白的补充条款,由买卖双方自行商定。因此在补充条款中,更能体现房地产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愿。同样补充条款与合同的普通条款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补充条款与普通条款约定不一致的,补充条款的效力优于普通条款。比如买卖双方在2010年3月30日签订买卖合同时,在普通条款中约定:房屋买卖双方需于2010年4月20日前至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而在补充条款中又约定:于签订买卖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显然普通条款和补充条款约定的转让过户的最后期限是不一致的,应以补充条款为准。       三、签订时间在后的合同效力优于签订在前的合同 这一点很好理解,前面签订的合同代表了当时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意,而之后,双方可以经过协商,改变或增加合同中的部分条款。签订在后的合同表达了目前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意。应该说两份合同都有法律效力,如果内容相互冲突,则后面的合同约定可以推翻前面的合同约定。 四、以房屋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 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前面的几项原则,归根结底都适用于此条。合同制订过程中,可能会有笔误、校对不仔细的地方,当无法用前述几项原则解释时,只要考量哪一项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发生争议,要结合合同的交易习惯、其他协议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细节以及证人证言等综合判定。 2010-5-27 18:39:00 张峥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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