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适用

时间:2011-02-15 16:33:49  作者:焦守弘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实践中又称为精神损害赔偿金,所谓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当自然人的身体、健康、生命权受到损害后,除应当赔偿其财产上的损失外,还应对其本人或亲属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的制度。换句话说,精神损害赔偿是救济人身权利损害的一项重要方法及侵权损害赔偿的内容之一,也是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一个具体形式,它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的救济手段,基本功能是填补损害、满足受害人的心理平衡,使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得以缓解或者消除,而不是以惩罚作为主要功能的。就人身损害而言,抚慰金适合于3个方面:一是对身体权侵害造成精神痛苦的;二是对健康权损害造成精神痛苦的;三是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的救济,在审判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的精神抚慰金时,一直存在有两大引发观点的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照成人身损害,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就是精神抚慰金,尤其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的精神抚慰金诉讼请求。但矛盾的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前或审理过程中进行调解,说服义务人在法律文书判项外或多或少给付被害人及家属一定数量的金钱以求得谅解,淡化彼此矛盾。第二种观点认为案件义务人除按法律规定赔偿伤残【死亡】赔偿金外还应另外赔偿精神抚慰金,持此观点的人认为伤残【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损失赔偿,本身不具备精神抚慰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单纯的民事案件绝大多数法院已经能够认可当事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对当事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诉请给予支持。也即照成受害人伤残后果的除按伤残等级赔偿伤残赔偿金外判决当事人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赔偿。但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相当保守,不愿以判决的形式确定精神抚慰金。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同于精神抚慰金。根据是《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7号)该解释第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持第二种观点的人认为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总体上是对受害人及其亲属财产预期损失的补偿,本身不应当具有精神抚慰性质。因此,虽然在物质上给予赔偿,精神抚慰金应当另行计算

那么,到底应不应当在伤残【死亡】赔偿金外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那?笔者同样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在伤残【死亡】赔偿金外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笔者不否认《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精神赔偿解释》】具有权威性。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简称“《人身赔偿解释》)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笔者注意到该条以书面形式确定《人身赔偿解释》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九条所涉及到的是“财产损失”而非“精神损失” 《人身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由此可见按照该司法解释,依照第二十五条,标准计算的伤残赔偿金和第二十九条计算的死亡赔偿金均属于财产损失。此规定符合法理上的“继承丧失说”。 即受害人因残疾,死亡、导致家庭整体减少的收入,是财产上可预期收入的损失,是一种财产损失,具有可预测性和可计算性,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仅具有财产补偿性质,不具精神抚慰性质。不是精神损失。《人身赔偿解释》第31条相对于《精神赔偿解释》第9条的解释,虽然超出了原解释的文义,是符合法理的,应视为是一种补充和完善。《精神赔偿解释》出台时间为2001年2月26日,《人身赔偿解释》出台时间为2003年12月4日。“新法优于旧法”是法律适用的一条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在“新法优于旧法”、适用规则发生竞合时,司法机关应选择适用新法规定,在不能确定适用时,应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报请有关立法主体裁定。从两部“法释”出台时间来看《人身赔偿解释》是“新法”, 《精神赔偿解释》是“旧法”二者发生抵触的时候应适用新法。同时,《人身赔偿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在支持支持伤害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的同时应当支持当事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执业机构: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沈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保险理赔 劳动纠纷 银行保险 经济仲裁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焦守弘律师 > 焦守弘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