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的魅力

时间:2008-12-01 09:33:44  作者:张海亮 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圆”的魅力

    “为人要圆,处事要方”,这是在大学时,看周恩来传记时看到的一句话,当时,只是当做书本上的一句名言,对于他的内涵则没有深刻领会。通过我们到郑州,和中国XX银行河南省分行的律师的交锋,我深刻感受到了“圆”的魅力。

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国XX银行河南省分行在2003年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4300万元的价格收购中国XX银行河南省分行的房地产。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国XX银行河南省分行单方面又将该房地产转让给了第三方获利8030万元。当然,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中也存在过错,但是不至于使对方单方面完全违约。实际上,中国XX银行河南省分行是在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以及社会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侵害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我们接受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请托后,直接到郑州中国XX银行河南省分行找到其法律事务负责人。鉴于当时我们不向直接就将事情搞得太突然,我们提起我们律师的名义,只是说,想和他们谈谈本案的案情,看能不能协商解决。主要是我们这边撤诉,他们除了给40万元的利息外,另外,对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一些补偿。

一开始,这位法律事务负责人,谈到就这些利息已经过了诉讼执行时效,这些利息尚且不一定能给,更不要谈多余的补偿款了。后来在听到我们是北京来的后,只是简单询问了一下我们姓什么后,就突然情绪激动地要我们的授权委托书。就授权委托书来说,我们当时确实没带。见我们没有授权委托书,就马上要打电话核实,说什么又是假冒的来了,他自己见的世面多了,如此等等。

看到这种情况,我们并没有激动着急,决定以柔克刚。我们拿出自己的证件,并且拿出我的电脑,让他到网上查询我们的信息。他一听到这个信息,就马上言辞出现缓和,并且连连道歉,说当时是由于情绪激动,太年轻不懂得自控。又说,他是因为在以前,曾经有自称为北京的律师,在电话里跟他商讨案情,由于就争议焦点谈不拢,对方就在电话里辱骂他,说北京的律师如何如何厉害,如果他到北京,将对他如何如何,这些话,很是让他受到刺激,因此他对北京律师从那以后,在心理上就很有抵制情绪。

其实,就这件事情来说,我总结到:1、不论发生什么事情,要能在心里上从容面对,首先要分析事情的解决办法。从主体、原因、条件、方式、行为、范围、结果、效力、期限、补救办法等角度进行考虑。2、不要带着情绪工作。要能将以前的事情和现在正发生的事情分别对待,不要受到之前事情的影响。

张海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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