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21 21:56:4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代位权诉讼成为解决“三角债”的利器
一、代位权和代位权诉讼
所谓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或者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而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者可能被撤销,或者债权债务已经被解除,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是一种自然债权,则债权人并不享有代位权。
另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还必须确定。此种确定只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确定,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之确定并非必备要件。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所谓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只限于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手段予以解决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所谓造成损害,只要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即推定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一般必须两个债权均已到期,但在特殊情况下,要求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绝对到期也是不合理的。《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都规定,虽然债务未届履行期,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时效中断、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债权人都可以代位行使。(6)之所以允许债权人提前行使代位权,主要是出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必须等到履行期届满后才能主张代位权,则可能使债权人原本应有的权利丧失,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等履行期届满后再行使代位权已丧失意义。故在例外之情形下,允许债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是合理的而且必要的。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即不是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费、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以消灭”
二、代位权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案例一: XX信托公司与XX财务公司于2006年10月4日和2007年1月30日分别签订两份《拆借合同》,XX信托公司依合同拆借给XX财务公司人民币1500万元。借款到期后,XX财务公司没有依约还款。XX信托公司于2010年就上述两笔拆借本金及利息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财务公司偿还。原审法院作出(2010)海初字第196号和314号民事判决,判决XX财务公司向XX信托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现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XX财务公司未履行判决。而掌握着XX信托公司就XX财务公司对XX科技公司享有巨额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的事实,故XX信托公司于2011年3月 1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XX科技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XX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北京XX机械厂和北京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签订了电梯买卖合同,北京XX机械厂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标的物,合同履行完毕后共产生货款3 897 200元。按照合同约定,北京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最迟应于2009年1月20日付清全款,北京XX机械厂多次追索但北京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付。经查,XX一局建设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应给付北京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3 459 767.3元及利息,该款项最迟应于2008年12月9日给付北京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但XX一局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给付,北京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也没有积极追索该债权,北京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北京XX机械厂债权造成了巨大损害,于是北京XX机械厂代替北京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XX一局建设有限公司主张该债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XX一局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北京XX机械厂款项3 459 767.3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09年11月20日止为275 000元,自200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XX一局建设有限公司和北京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大部分支持了北京XX机械厂的诉讼请求。
三、总结
合同法》所规定的代位权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是针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大量孳生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废债现象而确立的一种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制度作为债的担保制度和违约责任事故的补充,得以更有效地保障债权人利益,督促债务人切实履行债务,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