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为居民户口后农村的房子处理问题

时间:2011-04-15 16:55:10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改为居民户口后农村的房子处理问题

   上世纪中国大多数的人口都是农民户口,随着参加、考学、工作等原因,部分人群就转为了居民户口,但是在农村还有住宅。在这些人从农村转入城市后,农村的房子或者还有其他亲戚居住,或者无人居住。于是围绕着这些房子的权属问题,在城镇化进程中,就产生了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房子的权属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就通过“土地房产证”的形式确定了个人在农村的对

个人房子的所有权及房子下宅基地的使用权。新的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由此,可见,个人对其住宅是有所有权的,也就相应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改为居民户口后农村宅基地上房子的权属。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从道理上来讲,农村的房子也是一辈人

辛勤劳动的结晶,不能因为户口迁出农村就丧失对农村房子的所有权。所以本人认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第九条规定,“村民全家迁出本村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另有住房的,其原宅基地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应由原房屋所有人自行拆除;也可经乡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的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的将房屋自行拆除,不利于社会和谐,也不利于物尽其用,至少应该按规定的价格出售给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人。

三、宅基地的权属

目前北京的好多区比如昌平、顺义都在90年代换发了新的宅基地使用证,

但是有些区比如房山就没有换发,还是用的上世纪50年代初的的证件。在此情形下,本人认为,个人改为居民户口后,只要宅基地上的房子仍然可以使用,并且宅基地使用证没有更换,就应该确认个人在农村的房子的所有权以及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本人认为,法律基本作用是定纷止争,但是要达到这样的目的,需要在遵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平衡协调。

 

张海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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