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14 11:45:58 作者:张海亮律师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XXX诉北京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够随便改变商品房的规划和设计。在允许改变商品房的规划和设计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经过:
原告XXX和被告北京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预售合同”),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朝阳区XXX路23号(XXXX家园C区)C3#住宅楼1层1单元101房间,其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整栋楼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作为预售合同附件一的平面图明确规定,原告所购101房间前面是不修建无障碍通道的,无障碍通道是建在102房间的前面。但被告违反预售合同规定,将无障碍通道建在了原告所购101房间前面。
原告委托我们之后,我们先是和开发商进行谈判,但是开发商态度蛮横,拒绝与我们沟通。于是我们先是和建委沟通,建委的答复是开发商在建委备案的内容和原告手里合同的平面设计图是一样的,同时得知,开发商改变设计是没有经过同意的。于是我们就直接在和开发商沟通,同时准备了大量的书面、摄像和录音证据,证明开发商擅自改变设计是违法的。我们跟开发商讲道理,并且指出如果开发商蛮不讲理,就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最后开发商也承认是施工过程中存在着问题,同意按图纸做出更改。
律师建言:
在购房过程中,很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其中就有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空间尺寸、结构型式、朝向以及户型,还有会改变在合同中约定的好多问题。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作为购房者要积极依据法律维护自身权利。当然对开发商来说,如果必须得做出变更,要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且向购房者履行告知义务,这样才可以万无一失。
张海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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