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迟延转移档案赔偿纠纷案

时间:2010-05-19 17:39:39  作者:张海亮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张先生迟延转移档案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

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或者事业单位人员接触劳动合同或人事合同后,要按合同规定将相关人员的档案及时转出。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转移而造成档案丢失或者迟延转移,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1989年9月,原告张先生到被告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的机械工程学院学生科担任学生宿舍管理员。1992年7月,由于原告在工作的方式方法上与被告的机械工程学院学生科长未能达成一致,并发生语言冲突;第二天被告的机械工程学院党委书记宣称不再让原告来上班。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安排工作,但是被告却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致使原告丧失依法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但是被告又没有将原告的档案转出。

在接受委托后,由于张先生给被告打电话要求被告将档案转到原告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被告打电话却声称找不到档案,于是我们准备提起档案丢失赔偿。但是在最后一次和被告沟通后,被告却说找到了档案。在此情形下,从有利于原告的角度,结合本案案情,我们决定提起档案迟延转移损失。

但是,当我们正在准备材料时,张先生认为由于被告自身原因未将档案转出,就表明和被告仍然存在人事关系。当时结合案情,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由于在原告从被告单位出来期间到现在提起诉讼,原告并没有直接有力的证据证明曾向被告主张过劳动的权利,原被告长期处于两不找状态,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要求解除人事关系,那么原告将处于不利境地。但由于张先生坚持这种主张,我们提起的诉讼请求主要有:1、确认原告和被告仍然存在人事关系;2、被告向原告支付最低工资人民币90144元。

在开庭过程中,果然不出我们所料,法官在最后提出了上述看法,如果法官这样判对原告张先生很不利。为充分维护好原告的合法权益,我们决定调解,就是被告将原告的档案转出,但是有赔偿给张先生迟延转移档案的损失。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同意将原告的档案转出,赔偿张先生损失10000元。

相关规定:

1、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

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14、劳动者长期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长期两不找”,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如此后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因不同意解除而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如认为上述解除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当确认解除。41、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移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六万元。

律师建言:

对于单位而言,在和员工解除合同后要尽快将档案转出,以免造成额外的损失。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者要尽快找到接收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将档案转出,否则,在求职、社保方面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张海亮律师

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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