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时间:2010-08-25 13:57:33  作者:张海亮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法规标题】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97年)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7.11.28    【实施日期】1997.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价格

【唯一标志】16787264

各区、县物价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精神,结合《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396号)一年来试行情况,现对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书面咨询费、房屋租赁代理费和房屋买卖代理费。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协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分档累进计收:

  500万元以下                2.5%

  501--2000万元            2%

  2001--5000万元           1.5%

  5001--10000万元          1%

  10001万元以上              0.5%

…………

  七、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并对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因中介服务机构主观故意服务失实、违法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或者有欺诈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未经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关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1997年12月1日起执行。1996年11月5日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396号)同时废止。

                         1997年11月28日

【法规标题】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5.07.17   【实施日期】1995.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唯一标志】15368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

  六、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上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房地产经纪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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