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14 14:56:25 作者:张海亮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王XX等对XX(北京)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本着诚实、勤勉的态度全面地履行。如果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合同一方要对此行为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要承担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合同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本案事实:
2009年5月,XX(北京)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与王XX等十几户商户签订了《租赁合同书》,约定,XX(北京)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将面积为10平米左右的商铺租赁给王XX等十几家商户用于经营,合同租赁期为1年,即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10年6月25日止。如公司开业日期因故延期,合同期限则相应顺延。王XX等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合同期内,王XX等应服从公司因经营需要所作出的整体布局调整。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的状态及需要暂停营业,根据暂停营业时间顺延租赁合同截至日期,但乙方不得因此要求甲方减免租金及赔偿其他相关费用和损失。
合同签订后,王XX等人交付了半年的租金即2009年6月26日起至2009年12月25日的租金15000元,交纳了保证金3000元以及胸卡押金50元,工服费、培训费、胸卡制作费共100元。但是,公司实际于2009年8月开业,并且公司于2009年12月16日向商户发出由于公司决定对商场整体布局调整,要求商户于2009年12月23日起暂停营业。但是在暂停营业期间,公司又不断地招商新的客户。
我们接受王XX等人的委托后,我们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指出由于商场随意以调整整体布局为由,不断要求商户暂停营业,致使王XX等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法正常经营,要求解除签订的租赁合同书;返还保证金、退回剩余租金,赔偿装修损失,胸卡和工服损失,利润损失和库存损失。公司辩称,公司经过催缴租金,而王XX等人不缴,要解除和原告的合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本案中,在双方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时,被告即通知商户停业,此后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商户无法正常经营,故应认定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合理原则,法院最终支持了王XX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言:
本案的原告一共有十几户,属于民诉法上集体案件。集体案件从法律上来讲,只是原告或被告人数较多。但是人数较多,在影响上,可能会比较大。但是,只要在法律上理由完全充分的,就要完全在法律的角度上去伸张正义、争取权利。不能以人数多,就意图从法律以外来影响法官,这样做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本案中,我们的委托人多次想通过信访、找人大等渠道意图影响法官,但都被我们制止,因为法官最终做出判决依据的是法律和证据,最终的结果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张海亮律师
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C座2007-2008室(东三环京广桥西侧100米);
邮编:100020
联系电话:13521223368、 E-mail:lawyerqtds@gmail.com
更多请登录:北京张海亮律师网 www.bj64.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