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问题探讨

时间:2010-10-28 13:48:36  作者:张海亮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法治化进程中农民权益保障问题探讨

农民权益问题有其深刻的历史性及复杂的政治社会和文化背景。农民权益保障的程度高低已经成为衡量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标准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  
   法国社会学家杜尔克姆在对法律的探讨中作了这样的陈述:法律是社会集体的良知,是客观化的规范形式。社会秩序的稳定协调的基础是良知、规范;社会秩序是社会作用的综合结果。从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得知中国的乡土社会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农民群体集体良知和规范的结果。  
   时下的中国农村,既不象费孝通先生笔下曾经描述的“波纹型”差序结构的社会,亦不象韦伯所说的外源内宗的伦理型社会[①]。中国农民从上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法治化进程的推进,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现代”制度改革。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中国最重要的公民权利,当是乡民的权利,最重要的人权,当是农民的人权。  
   然而,从整体上来说,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仍处于较低阶段。法律意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外延十分广泛的社会现象,是社会法律文化的一个十分重要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和法律现象的主观心理感受和认知状况。简言之,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仰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②]。萨维尼认为法是有民族精神的,法律像语言、政治制度一样是具有民族特性的,是民族的共同特性。法是随着民族的产生而产生,壮大而壮大,消亡而消亡。我认为此理论用于中国最广大的基层民众中还是具有一定道理的。  
   由于受历史、传统文化的影响,目前我国农村并未树立起法律至上的理念,因为他们所处的是熟人社会,流动性较小,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一般不是通过契约形式,而是出于信用和威望,并非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即使出现问题和纠纷,也很少会诉诸于法律。

   随着我国普法的推进以及对法律知识的广泛宣传,人们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农民已经认识到法律是他们解决纠纷的工具之一,也对中国的法律和法治有了一定的信心和信任。综合民族历史、文化传统及广大农民自身的主客观原因以及党中央和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心并采取诸多强有力的措施,促使农民阶层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正在逐步提升。  
                     二、农民权益保障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在城乡关系上采取的是“一国两策”,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城乡居民的实际地位存在不平等的现象,城乡居民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条件差别也很大[③],使得作为人口最多的国民——农民的权益得不到有效得保证和维护。   
   第一:农民的负担现状不容乐观,最突出的是农民负担的压力远远大于城市居民,尤其是税制不公平。但可喜的是,近年来,农民负担有了很大的减轻,这是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实行承包经营之后的第三次重大改革。  
   第二:在教育方面,全国每年为数不多的教育经费大多用于城市,农村还有相当部分的教育经费需要自筹。中国农村教育在初步实现普及教育目标后,面临新的体制、政策和农村的经济环境。但令农村家长以及学子欣喜的是国家已经采取免费义务教育,这大大减轻了农民的教育负担。  
   第三:从社会保障制度来看,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形式规定的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占我国人口80%的农村居民大多游离于社会保障之外,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瓶颈因素。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家加大气力改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农村大病医疗统筹、养老制度,大大提升了农村的社保现状,使得广大农民能够病有所医、老有所靠,安居乐业。
   第四:农民就业务工存在很多问题。农民就业权利受到侵害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没收农民工的证件;拖欠农民工工资;随意克扣、罚款;进行人身羞辱;工伤事故伤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居住环境恶劣;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障等。在同样的劳动市场上,他们在劳动和就业权益上不能得到与城镇居民同样待遇[④]。

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不会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往往会通过行政途径或自力救济,甚至会采取违法的私力报复。因此,长久以来,农民的权益并未得到尊重和保护,要切实改变此种局面,必须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理念,让他们自己运用手中的法律武器去争取和实现自己的权益。  
                  三、 农民权益维护的法律保障  
   庞德大师指出:“法律的目的在于对私有财产的维护,保障法律适用的平等和机会平等,使安全、生命、自由、财产得到法律保障。”
   我国作为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农民的数量最为庞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没有农民法治化,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就不可能迅速推进;没有农民权益的真正维护,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法律的目的。因此党中央和国家非常重视农民权益的维护,采取各种措施,力求实现农民权益最大化。  
   首先,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民自治权,扩大农民民主权利。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组织,即通过自治组织法,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治的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其次,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重要资源,土地产权制度也是农民权益维护的核心。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农民土地权益的立法保护得到加强。同时配套法规建设也有了进一步发展,有利于扼制一些地方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  
   再次,国家针对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农民法律意识不高的主观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解决民间纠纷,如朱苏力笔下的《送法下乡》,采取“灶上开庭”的方式,很多法院在农村建立派出法庭,深入群众,把矛盾解决在基层,避免矛盾激化。同时通过广播传媒,大力宣传法律知识。通过近几年的调查研究可以证实中国农村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纠纷的比例与日俱增。更多的人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法律意识也在逐步提高。  
   国家通过立法、司法途径保障农民的权益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随着农村社会的迅速发展变迁,出现了法律滞后的现象,或者说已有的法律不能适用变化的现实,或者急需法律调整的事务没有相应的可以遵循的规范,执法不够灵活。此外,法律规定的过宽或过严,不切实际和缺乏操作性的现象屡见不鲜,此类问题亟待解决。  
   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在农村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权威,让农民懂得如何更好的运用手中的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法律的功能得到发挥,法律的目的得到实现,让法律真正实现在基层,实现在社会本身。  
                             四、小结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和农业发生了历史性的深刻变化,农村在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方面都发生了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特别是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把“要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作为重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农民权益保障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政治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社会问题。农民权益的保障是法治化推进之基,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要达到这一目标,需要的将不仅仅是高超的法律实践技艺,而且是一种新的更合理的法律观和秩序观。党中央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明天更美好!
   

[参考文献]:

1夏勇《朝夕问道》《农民的权利要求》第187页

2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第258页

3左停等《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京)

4王春光《农村人口的国民待遇与社会公正问题》中国城市化网2004-02-26  
5[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法律出版社

6魏宏《法律的社会分析》人民出版社

 

声明:本律师的文章都为本人原创,如果要转载、复制、摘抄请务必注明作者、出处。

 

张海亮律师

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C座2007-2008室(东三环京广桥西侧100米);

邮编:100020

联系电话:13521223368、  E-mail:lawyerqtds@gmail.com

更多请登录:北京张海亮律师网  www.bj64.net


[①]夏勇《朝夕问道》《农民的权利要求》第187页

[②]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第258页

[③]左停等《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京)2005

[④]王春光《农村人口的国民待遇与社会公正问题》中国城市化网2004-02-26

执业机构: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海亮律师 > 张海亮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