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1-06 10:26:46 作者:张海亮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防范民事交往的法律风险—一个简单借款合同产生的问题
提要:因为合同当事人没法把握合同背后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目的,所以,再简单的民商合同,再简单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再熟悉的关系,从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也要慎重,也要处理好必要的法律文件,也要把握好合同表面的权利义务,这样才能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
案情:
2008年王某、李某和张某合伙出资500万成立公司来运作位于北京某处的房产。三人约定,500万的注册资本中,李某和张某各用从王某处借来的125万元作为注册资本,王某则自己出资250万元。三人成立XX公司后,又约定,李某和张某从王某处的借款由XX公司代为偿还。这样XX公司在运作某处房产后的盈利,李某就通过XX公司不仅偿还自身向王某的借款,也代张某通过XX公司偿还了向王某的借款。但是两人都没有向王某索要回作为借款凭证的借条。
三人在注册公司运作房产外,另外三人还以个人名义合伙购买了一处房产。本来三人约定,李某和张某将这处房产的份额转让给王某,然后王某向两人支付对价。但是在进行中,王某的经济实力发生危机,没有能力购买李某和张某的房产,这样就如何处理该房产,三人互不信任,最后不能决定。
在此情形下,王某看到张某很着急回笼资金,就跟张某讲,王某可以疏通法院关系,通过王某手中张某的借条,王某起诉张某,借以通过法院的生效的调解书来执行他们共同的房产,从而达到处理他们共同房产的目的。这里面存在的法律风险:第一:因为是三个人共同的房产,所以如果李某作为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就没法执行他们的共同房产,那么处理他们共有房产的计划就会落空。第二:也是最重要的,如果王某拿着生效的调解书来执行张某的其他房产,对张某来讲,这会是严重的负担。
果不其然,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他们共同的房产,但是李某提出异议,法院执行终结。但是王某又提出执行张某个人的其他房产,造成了张某的全面被动。
当然张某还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挽回,第一:调解书违背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张某签订调解书不是意图为已经偿还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第二:整个调解过程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这种做法能有多大的功效,还不得而知,因为法院审理重视的是证据,而不单纯是一方的陈述。
本案中,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方法是:或者,对王某的起诉请求不予认可,可以通过已经还款的证据予以证明。或者,让王某写一份说明,标明一旦在张某的配合下产生调解书,那么这个调解书只能用于执行共有房产,而不能用于执行张某个人的其他财产。
结论:商场如战场,人心叵测,不可不防。因此,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也成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或者避免别人设局的重要一环。
张海亮律师
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C座2007-2008室(东三环京广桥西侧100米);
邮编:100020
联系电话:13521223368、 E-mail:lawyerqtds@gmail.com
更多请登录:北京张海亮律师网 www.bj64.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