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该起诉谁?

时间:2013-07-11 14:31:52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春季开工至今,吴某一直向某施工队运送水泥。前不久,吴某再次运送水泥到该工地时,当时恰巧工头陈某不在,于是由其父亲代收并给吴某写了一张欠条,上面签有陈某父亲的名字。后来,吴某几次向工头陈某索要水泥欠款,陈某都以不是自己签名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吴某只好通过法律途径索赔欠款。那么,陈某是否应该偿还债务?吴某又应该如何起诉呢?

 

  ◎律师说法:

 

  天津明州律师事务所张彦荣律师表示:《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表见代理制度是传统民法上代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民事流转的顺畅进行。从吴某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工头陈某的父亲代收水泥并写下欠条的行为就是一种表见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陈某来承担。因此,该债务应当由陈某来归还。

 

  由于欠条上的名字是工头陈某父亲签的字,根据上述规定,为避免出现认定吴某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利后果,建议吴某以工头陈某及其父亲为共同被告起诉,以便法院查明事实。

执业机构:天津明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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