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可作为担保的凭证

时间:2014-08-18 15:56:32  作者:张彦荣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合同一直都与我们息息相关,比如去超市购买生活必需品,比如你搭乘了公交车,这些让我们习以为常的活动中其实都是在不断地订立合同,履行合同。

  热线一

  不开发票,可否拒绝付款?

  徐先生:我公司与北京一家公司于10月份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11月份北京公司开始给我公司送货。货物送完后,北京公司至今并未给我公司开具相应的发票。

  我公司能否以北京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呢?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法律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 解答:

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该单证和资料一般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证、保险凭证及约定的技术资料等,这是卖方的附随义务。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交付发票和货款的先后顺序,买卖双方应当同时履行,但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开具发票仅为卖方的附随义务。卖方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的主要义务即交付了货物,买方便不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并不得以卖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除非双方买卖合同明确有约定卖方应当先支付发票,否则买方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卖方先支付发票后再支付货款。

  热线二

  手机短信能否作为担保的凭证?

  王先生:朋友李某找我借钱,为安全起见,我要求他必须找人作担保,于是李某打电话给张某。张某当时在外地出差,便给我发来手机短信,承诺为李某担保,这条短信我一直保留在手机上。借款到期后,李某拒不还款。我找到张某,张某却说短信不是白纸黑字写的,也没有他的签名,而法律要求担保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因此以手机短信作担保不能算数。张某的说法有道理吗?我有权要求张某承担担保责任吗?

  ◎ 解答:

   《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张某说法律要求担保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是正确的,但否认手机短信是一种书面形式则是错的,手机短信作为电子数据,也是书面形式的一种。所以说该手机短信具有担保的法律效力,王先生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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