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如何“全身而退”?

时间:2013-07-12 16:10:1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市民罗先生是一家有限公司的股东,上个月他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收购另外一家和他们生产经营同样产品的公司。罗先生听后坚决不同意股东会的决议,并投了反对票,怎奈最终股东会还是以法定多数投票通过了此次的收购方案。

 

  事后罗先生大感不妙,因为公司若实施收购,那日后肯定会出现经营亏损等问题,于是罗先生想“全身而退”离开公司,可是其他的股东却不同意,罗先生深感“骑虎难下”,那么他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明洲律师事务所张彦荣律师:本案涉及到股东退股的问题。股东如果想退出公司,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有两种方式可以实现其退股的目的。一是股权转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二是股权收购。法律对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作了严格规定,只有出现《公司法》第75条的3种情况下,股东才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且股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次行使。

 

  结合本案,罗先生欲退出本公司,上述两种方式可择其一而行。两种方式虽均可达到其预期目的,但就公司而言,却大不一样。采取股权转让方式,仅需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即可;而采取股权收购方式,除对上述内容修改外,还要经过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减资作出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同时要在法律规定时限内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等程序。两种方式相比,采取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程序比较简单。

执业机构:天津明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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