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债股东清偿?

时间:2013-07-12 16:39:12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概述:

  张先生是一家建材公司的总经理,最近急需资金扩大经营,每天都忙于外出收账,其中一本账让他伤透了脑筋。原来,本地一家装修公司欠了他公司15万元的材料款,一直未还,而前几天张先生去收账时发现,这家欠债公司已经打算解散了。

  张先生唯恐收不到钱,就针对该公司做出详细的调查,原来这家装修公司自建立起,因股东间一直矛盾不断,导致经营惨淡,负债累累,目前更是已经没有什么可供还债的财产了,但张先生听说该公司有一个原始股东还欠公司10万元的应缴出资一直没有到位,于是他想问一下,对于这笔债务,建材公司能不能直接要求这个股东承担?

  ◎律师说法:

  天津明洲律师事务所张彦荣律师:根据债权的相对性原则,公司所欠的债务只能由公司承担,股东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法律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也会突破债权的相对性,由公司背后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足额出资是每个股东应尽的法定义务,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即使拖欠至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也应作为清算财产。所以,对于装修公司15万元的债务,建材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在其未缴出资范围内(即10万元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业机构:天津明洲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天津 塘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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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公司并购 金融证券 外商投资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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