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徒工的人身损害赔偿

时间:2011-02-25 13:38:1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崔某2008年7月5日于职业中等技术学校毕业并获得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家电制冷维修证。同年7月7日,崔某与同学李某一起到秦某开办的家电制冷服务部联系工作。秦某同意两人学习三个月,如果学熟了,可以正式工作,并给付工资,如果没有学熟,可以继续学,但不给付工资。学习期间,秦某对两人包吃包住。8月6日早上,崔某在服务部内修理微波炉时被电击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11日死亡,共用去医疗费12984.3元,秦某预付经济损失15136元。原告崔某母亲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5868.96元。

法院一审判决秦某赔偿原告损失38620.58元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秦某不服,进行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秦某和崔某之间是否构成雇佣关系。本案中,崔某服从秦某的安排,在指定的场所为秦某提供劳动,而秦某为崔某提供了管吃管住等待遇,可以看做是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秦某与崔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其次,秦某是否应当对该事故承担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崔某在学徒期间经常独立修理电器是秦某明知并允许的,其死亡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所受到的伤害,秦某应当对崔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

再次,原被告之间的责任分担比例应是多少。《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雇主秦某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但是鉴于受害人在修理微波炉时安全意识淡薄,且工作时赤裸上身,造成被电击伤,自身也存在过错,所以可以减轻雇主秦某的责任。至于具体的比例如何确定,法官在决定时往往会考虑自己的司法实践以及相关地区赔偿标准的司法通例。主要责任的比例一般是60%-90%,次要责任的比例一般是10%-40%。本案最后法院的认定标准为:被告承担60%的责任,受害人一方承担40%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秦某赔偿原告损失38620.58元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温馨提示:

“学徒工”这一特殊团体一般存在于涉及技术性较强的行业领域,他们学历不高,雇主和学徒通常是以口头形式对工资及业务要求等做出约定。学徒所处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的事情时有发生,却因为缺乏维权意识或者是能力有限而导致最终无法弥补自己的损失。

对于学徒工来说,①在与用工单位商议时,应当要求与其签订合同(书面的协议亦可),以免以后发生纠纷或事故时无据可循或者是带来举证方面的困难;②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遵守有关的工作安全章程和规范,否则对于自己的此种过错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使用学徒工的用工单位来说,①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而无论是正式职工还是学徒工,这对于双方的权利而言均是一种保障;②应当注意安全设施的配备和必要安全知识的普及,在发生安全事故意外时,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赔偿责任,这对于企业来说是良好信誉的表现,对于企业将来发展也是有益的。   (张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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