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29 09:02:40 文章分类:文学艺术
据新华社电昨日(2012 年5月24日),率团访问四川的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林瑞麟向媒体回应援建绵阳紫荆民族中学被拆一事。他强调,港方将收回援建学校的200万港元,并将其回拨到特区政府设立的四川重建基金,四川方面表示尊重港方决定。
曾经热闹一时的绵阳紫荆民族中学拆除案终于在香港政府的较真下,尘埃落地。众所周知,香港是法治政府,香港政府的行为受到严格的法律制约和切实的法律监督。为了收回区区200万港元,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林瑞麟不辞劳苦,第一时间亲赴遥远的四川,不顾四川政府的情面较真,与其说香港政府刻薄,不如说严格的香港法律在发挥重要的作用。
根据《南方都市报》相关报道:
“香港出资400万港元援建的中学被拆除搞地产,香港立法会议员王国兴昨天表示,政府公帑就是市民的血汗钱,支持四川重建信托基金就要专款专用,让善款用到实处。但内地政府改变规划,让启用不到两年的学校拆迁重置,这样香港纳税人的血汗钱等于白白浪费。
香港立法会和社会一直非常关注香港支援四川重建的工作。王国兴表示,2008年、2009年,立法会分三个阶段拨款90亿港元成立支持四川地震灾区重建工作信托基金,事实上这些钱都是香港市民的血汗钱。“对于援建学校被拆迁重置这种浪费公帑的行为,港府必须要向市民作出交代,无论港府是否追回200万捐款,都需要向立法会和市民作出解释。”
在这个过程中,香港民间社会牵头援建绵阳紫荆民族中学的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会长杨耀忠则表示该会不会向四川绵阳当局索还200万元的捐款。香港政府和民间的捐款各自作了处理。
我认为香港政府収回援助地震灾区绵阳200万元建校款的法律意义是重大的。
一, 香港政府能要回200万元捐款,是四川绵阳政府政治道义上的妥协认错,是香港政府财力强大握有更多捐款牌的的结果,背后更是香港体制尤其是香港法律的胜利。
二, 香港政府要回200万元捐款,尽管没有通过诉讼程序,仍然可以说开启了公益捐赠人主动要求受赠受益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典型先例,对我国现有法律具有践行和发展的启发意义。
假设依照香港的法律习惯意识,香港政府依法诉讼要求收回绵阳学校的200万元捐款,从中国内地法律角度来看,会遇到很多法律障碍,诉讼具有很大的不可预测性。也就是说在我国捐款人通过政府以及慈善机构来捐助特定和不特定对象的各种权利无法获得充分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调整捐赠的法律有两部,包括199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和同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在两部法律当中,都有针对受赠收益人违约究责的条款。但实际上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可见条款的重点是授权政府监督处理,但是回避了捐赠人的主动主导权,构成了捐赠人主动究责的“陷阱条款”,而实际情况是受赠收益人的违约大部分是政府所控制主导的,政府的责任被回避了。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的相应条款同样具有局限性。首先,《合同法》在法律条文的设计上,考虑的是赠与人和受赠对象确定的受赠人之间的关系。适用在主体相对简单明确的民事赠与情况下。而在本案中,通过披露的有限材料来看,香港方面和四川绵阳政府有备忘录,问题在于四川绵阳政府在法律主体上如何定位,究竟是受赠人呢还是受赠主体包括学校医院的代理人呢?接下来才是四川绵阳政府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问题。显然,四川绵阳政府在目前法律规定下其主体是比较模糊的。能否作为被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是值得商榷的,有争议的。而作为直接的受利益人四川绵阳紫荆民族中学,尽管在法律理论上是独立的,但在香港方面和四川绵阳政府的备忘录里是否出现,以何种法律主体出现?何况学校他在现实的环境里确实是脆弱的,他的生死存亡都处决于政府的一句话。最后能否承担法律责任也是未知数。其次,撤销条件也欠具体明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三)规定“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当初是建设了学校的,算是履行了合同,两年后拆毁,是否属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否可以归结为免责的政府行为,类似的情况值得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
总之,事实上,香港政府收回援助地震灾区绵阳200万元建校款的法律意义是丰富的。如何确保捐款人通过政府以及慈善机构来捐助特定对象和不特定对象的各种权利,包括知情权,监督权,撤销赠与权,索还赠与财物权,如何针对目前政府主导并且收受管理各种社会大型公益捐款的现实,明确政府责任义务,以及如何削弱政府主导收受管理各种社会大型公益捐款,消除贪污腐败,增加社会透明度,增强社会公益慈善的信心,在立法方面是急迫的,必要的,有益的。相应的,随着中国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迅猛发展,公益慈善法律方面的深入讨论和研究也是大有可为的,这和建设公民社会也是殊途同归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