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的 辩护词(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时间:2011-03-02 16:13:59  作者: 阙再仑律师   文章分类:文学艺术

无罪辩护的 辩护词(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 广东乐为律师事务所阙再仑律师依法作为吴XX的辩护人,出庭参加审理,开庭前本人认真查阅了案卷,去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已经参加了全部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被告人吴XX不构成检方所控的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其行为只是普通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分别论述如下:

(一)  我国的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对何谓爆炸物也有明文规定。

《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非法制造爆炸装置的,第六款规定,非法制造炸药,发谢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枚以上的,第八款规定,多次非法制造弹药爆炸物的,第九款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列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依据国防科工委公安部2006年一号公告《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排除了用于制造烟花爆竹的黑火药是民用爆炸物品。

依据爆炸物品的字面解释,是指能引起爆炸现象的一切物品,包括炸药,粉尘,鞭炮甚至充满空气的气球。依据刑法理论的通说,爆炸物品是指有高危险性高杀伤力高破坏力而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物品。

(二)  从与被告行为事实相关的所有证据来看,被告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1,    从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来看,被告制造的爆炸物的原料是用来制造鞭炮的火药,应当归结为黑火药,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规定,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爆炸物品。

2,    从证据《鉴定书》来看,火药中发现了铝元素,依据鞭炮制造行业的常识,火药中添加铝元素物是为了使鞭炮燃放时出现漂亮的亮光,结合警方的询问笔录和询问笔录可以证明被告制造爆炸物的原料的确是制造鞭炮的黑火药。而且数量很少。

3,    从警方证据《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来看,炸伤人员的血迹很少,周围建筑物的破坏程度非常低,起诉书中也表述为经过鉴定的三名受伤者仅仅构成轻微伤,而被告本人虽未鉴定,也只是住院两天就出院。足以说明被告制造的爆炸物符合生活常识中的鞭炮烟花的爆炸特性,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很少。不是刑法通说意义上高危险高杀伤力高破坏性的爆炸物。

4,    询问笔录中被告供述制造炸药的原料是鞭炮药,另加石子,其制造方式也是简单的包扎,引爆方式使用原始的投掷方式,没有使用其他引爆方式。被告制造的爆炸物仍然应当看做是烟花炮竹。

综上,辩护人认为,在主观上,被告人作为一个刚出校门的未成年人,在普通群斗的场合中,没有制造高危险性,高杀伤力,高破坏性爆炸物的故意,在其主观上更多的是恶意的娱乐性。被告人行为客观上没有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管理制度,也没有严重损害公共安全。被告作为一个未成年主体,在客观条件主观意愿上都不具备故意非法制造高危险性,高杀伤力,高破坏性爆炸物的可能,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其行为仅仅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是犯罪。我国《刑法》13条明文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请法庭查明事实,严格适用法律,依法判决被告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吴XX的辩护人

                        广东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阙再仑

                                    201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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