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0-22 22:17:57 作者:阙再仑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上诉人;谢德X,男汉族,28岁,湖南新宁巡田乡X村3组X号。生份证号4305281982XXXXXX11。
被上诉人:东莞X泓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略;法定代表人谢XX,电话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一审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消一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07年10月到12月的经济补偿金1250元;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08年1月到2010年3月的双倍赔偿金12500元。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严重错误。表现出对劳动法律理解的严重片面,和对有关事实了解的幼稚和肤浅,现在分述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人事管理基本规则》客观存在,并且作为辞退依据,违反了 证据认定的法律规则。
1,2008年附有《人事管理基本规则》的合同没有原件。而2009年的 劳动合同没有附录任何管理文件作附件,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的。
《二》退一万步来讲,即使《人事管理基本规则》在 法律事实上存在,因为他内容的严重 违法性,也不能引用来辞退上诉人。
《三》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内部联络书及公告》显示,被上诉人对工人处罚的次数密集,理由随意,人数众多,凭直觉都可以感觉工厂实现的严格苛刻的管理手段,是明显侵权和违法的。
《四》一审法院缺乏工厂技术常识,又怠于调查询问,对于造成严重损失的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法院对于“打破模具”“模具破裂” 等基本生产常识缺乏认知,又怠于调查,望文生义,牵强附会,以致判决错误。
对于稍有模具常识的 人都知道,模具破裂,不是指模具本身,模具是特种钢材,“打破模具”“模具破裂”是指模具口附加的零部件,是随时可以更换的小配件,价值数十元不等。模具打破是经常有问题,几乎不可避免。而其修补成本不会超过300元人民币。一审法院,怠于调查,对严重损失几乎没有形成任何的数字概念,在调查和判决中都没有论述,显示出一审法院的粗糙,和肤浅。
《五》一审法院对于用人单位利用管理制度架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强行法的认识不足,缺乏法律人应当具有的基本敏感性和认识性。如果放弃国家法律,而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法来认定法律事实,最求法律公平正义实在是缘木求鱼,空中楼阁,无从谈起。
《六》一审法院在逻辑上由果倒因,颠倒逻辑。
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是否具有违反管理规则的事实,他不从上诉人是否签字确认上去判断,不 从违法违规的事实常识角度去判断,而是由工厂的 处理结果----------给予罚款的 角度来推理。认为因为被罚了款,所以就一定违反了工厂管理规则。这是由果倒因违反逻辑的错误推理。
一审法院的判决错误集中表现如下:
一审判决书写到“综上,谢德X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期间至少有三次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而该3次违纪事实中至少有2此是因工作疏忽,导致模具被打破,根据X泓公司提供的《人事基本管理规则》。。。。。。可以开除处理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3条第(二),(三)项,第46条。。。。。。判决如下:。。。。。。。”
〈〈劳动合同法〉〉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不难看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如下:
1.混淆了“工作疏忽”本身的客观合理性和故意“违反规定”主观恶意的界限。一审法院恰恰自己疏忽了“工作疏忽”有可能是因为客观上的技术困难,周围人员配合不当,机器设备故障等所有外界因素所导致。
2.把工人工作合理的不可避免的失误成本,无条件的转嫁到工人身上。所有的工作,无论是法官的审判,还是模具技师的做模调摸具,都应该允许有合理范围的疏忽和失误,不能象被上诉人一样,借机会扣帽子,随意罚款,辞退工人,以此转嫁生产成本。
可以说,一审判决,在社会正义和公平方面犯了错误。
3.在完全没有涉及到工厂具体损失的情况下,无条件无事实依据的滥用了“严重违反”和“严重失职”“重大损害”的解释权。在没有具体证据表现的情况下,扩大解释了完全抽象的“严重”二字,无法以理服人。
4.偷换概念,不顾客观条件,用工厂管理制度的私法架空绑架国家强制性的公法。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综上所论,一审法院的判决不仅事实部分调查 不清,而且法律意义理解简单肤浅,导致明显的违背法律所赋予的公平正义精神。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合理请求。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