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较

时间:2008-12-29 16:39:26  作者:张志胜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殴打他人然后将汽油泼洒至被殴打人身上,被殴打人脱掉衣服,施暴人点燃脱下的衣服,引发被殴打人烧伤致死,该判何罪?

基本案情

胡某系河南省某市无业游民,终日寻衅滋事。一日,胡某来到李某小卖店赊账,遭到李某拒绝,此后,胡某与李某结下“梁子”。尔后,胡某与李某之妻有染,被李某当场抓获,遭到李某殴打。事过3日,胡某纠集“兄弟”三人,将李某挟持至以蔽静处,肆意殴打;胡某仍不解恨,将汽油泼洒在李某身上,准备点火时遭到其他人的阻拦;胡某“兄弟”将李某身上洒满汽油的上衣脱下,胡某将该上衣点燃,李某身上的汽油迅速着火并燃烧起来,胡某见状逃之夭夭,李某被当场烧死。2006年,胡某在河北省邢台市被抓获。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胡某辩护人称胡某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应当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一审判决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1、间接故意杀人行为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侵犯客体为他人生命权;客观方面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系行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主观方面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侵害客体为他人生命权利;客观方面为过失致人死亡,系结果犯。

2、间接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刑事责任年龄差别,前者14周岁,后者1周岁;客观方面,前者系行为犯,只要具备杀人行为即构成犯罪,后者系结果犯,需有致人死亡之结果;主观方面,前者实施犯罪前明白认识到了行为性质及结果,放任该危害发生,心理上不希望也不排斥,后者实施犯罪时没有认识到该行为性质及危害结果,心理上排斥危害行为的发生。

3、情节比较分析。从起因上看,胡某与李某有积怨,发生过斗殴,胡某具备加害李某的动机。事发当日,胡某殴打李某,然后向李某身上泼洒汽油并试图点燃李某衣服,遭到劝阻,这一行为说明胡某具有杀害李某的故意。其他加害人脱下李某衣服,说明他们已经知晓李某身上汽油的危害性及发生危害的可能性。胡某点燃脱下的衣服,说明胡某并未放弃杀害李某的意愿。李某着火后,胡某逃逸,说明胡某对李某之死至少存在放任态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13718017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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