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9-20 09:54:20 作者:张志胜律师 文章分类:合同债务
竣工结算报告审核标准:不异议即认可(北京律师,张志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可以约定竣工结算的方式,包括竣工结算条件、结算报告审核标准、结算报告异议期等。基于建设施工合同涉案金额巨大、工程款清偿困难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专门规定了“不异议即认可”的审核标准,具体而言,承包人向发包人送达结算报告后,在约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没有异议即视为发包人认可该结算报告;但是,结算报告中出现诸如未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单据等材料时,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当有所限制。
经典案例
A建筑工程队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承包范围、方式、工程量、工程款支付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之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分包事宜,同时约定,承包方完成主体结构工程后,发包方应当对主体结构工程办理结算。事隔3月,双方再次签订协议,约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结算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30日内审核完毕,否则视为认可。主体工程完成后,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了结算报告,发包方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履行;发包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对结算报告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据此判决发包方在30日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合法有效,发包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审核结算报告视为认可,但是,结算报告中发包方未签字确认的部分应当扣除,故改判一审判决,扣除未签字部分款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算报告异议期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结算报告异议期一般为30天。该项约定合法有效,其中包含了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结算条件是否成就,一是结算报告审核程序如何。结算条件可以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可以约定主体结构完成即可办理结算手续,也可以约定工程竣工为结算条件;如果未经约定,应当以竣工为条件。结算报告审核程序实际上是双方依据规范和习惯进行结算工作的步骤,一般而言,承包方递交结算报告→发包人接受之后予以审核→发现问题提出异议→协商确定结算争议→支付结算款项。
建设工程施工结算报告审核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结算报告审核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部分。形式审查实际上就是审查结算报告中文件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经签字确认、是否经过异议期等。实质审查则审查结算报告是否与事实相符,是否具有合法性等问题。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程序性文件材料等形式要件,不会过多关注结算报告的内容及其真实性、合法性问题。实质审查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需要审查施工规范规定事项的执行情况等。如本案所示,结算报告中未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部分,是否可以直接通过“不异议即认可”的原则予以确认?张志胜律师的观点是,可以直接确认,理由是:双方约定了异议期,发包人在异议期内可以对其认为有误的部分提出异议,本案中发包人不提出异议应当视为默认;推定默认的事实基础是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客观存在,发包人不签字并不能否定工程存在,也不能免除其支付义务;结算报告递交给发包人等待确认,实际上排除了承包人伪造结算单据凭空讹诈的可能。
未经发包人签字的结算报价单如何处理
结算报价单没有发包人签字,可能是因为双方结算程序或习惯所致,也可能是因为发包人企图拖欠价款的原因所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结算报价单上没有发包人签字,进入诉讼程序之后,法院一定要处理该矛盾。司法实践中,简单的做法是根据“不异议即认可”的原则,直接认可承包人递交的所有结算报告材料,理由如前述。但是,也有法官的观点是,“不异议即认可”的原则应当受到限制,理由是:根据施工规范,施工中的鉴证需要三方签字;效率不能毁损基本的公平----未经签字确认可能导致发包人被讹诈的结果。张志胜律师认为,针对该问题,法官应当及时运用审判中的释明权:庭审过程中,应当询问发包人,如发包人不持异议则认可未经签字的报价单;如果发包人提出异议,则依据证据进行实质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判定该报价单的效力。这是尊重发包人对报价单的处分权。实质审查主要依据是工程项目真实性和价款确定方式的合理性等问题。
(原创作品,切勿抄袭,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2005年参加全国司法考试(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考试)阅卷,曾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专访,主办经济、房产案件与刑事案件。
联系电话:010-67675113,13718017337,13911920598;
张律师主页:http://www.yyylaw.com;
驾车或乘车路线:京广桥下车即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