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02 19:08:19 作者:张志胜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余罪自首可判死缓 律师笔记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13520840484)
混混刘某,常常偷鸡摸狗,多次实施盗窃,并因此获刑3年;出狱后不思悔改,变本加厉,2003年,刘某引诱李某在北京某小区通奸得逞,次日凌晨3点,刘某将熟睡中的李某砸死,肢解尸体后抛入宣武区某护城河;同年,刘某以相同方式诱奸吴某,次日凌晨再次施暴时被吴某反抗,未能杀死吴某。2004年,刘某因盗窃罪被缉拿归案后,主动交待自己故意杀人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成立余罪自首情节,改判死缓。
律师评论
1、余罪自首的概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成立自首。
2、余罪自首可从轻处罚。构成余罪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并非必需从轻处罚;是否从轻处罚由法官裁量。
3、余罪自首与一般自首之区别。余罪自首仅仅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而一般自首无此限制。而这均可导致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