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03 16:14:19 作者:张志胜律师 文章分类:志胜说法
专利复审委变更审查决定须有新的证据或对比文件-律师笔记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13520840484)
1996年11月,广东某生产企业(下称生产企业)向中国专利局申请某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8年3月被公告授予专利。1999年案外人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引用其提供的3份对比文件作出维持本案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2000年,广东另外一家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前述专利无效,并提供了不同于甲提供的新的证据。复审委受理后,引用2份对比文件作出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该2份对比文件与甲提供的2份对比文件相同。生产企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复审委作出的第二个审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生产企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复审委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行为应当具备稳定性,在没有新的证据和理由时不宜变更已经生效的审查决定,据此,二审法院撤销复审委作出的后一个审查决定。
律师评论
1、复审委审理无效宣告请求的依据。复审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对比文件审查涉案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者缺一不可。对于同一专利重复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首先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与已有请求申请人提供的不同,同则不理。
2、复审委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已审结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复审委不予受理,不论申请人是否为同一人。反之,即使是同一申请人,以不同的理由和新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应当受理。
3、复审委变更审查决定的条件。首先,只有符合受理条件的请求才能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即,申请人必须提供新的证据。其次,复审委作出审查决定时,如果变更已经生效的决定,不能仅仅引用相同对比文件以相同的理由作出不同甚至相反的审查决定。最后,即使申请人提供不同的对比文件,复审委仍然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确有错误时方可变或者作出相反的审查决定。
4、复审委决定已经纳入司法审查范围。2001年7月1日(专利法修改)之前,复审委的决定为终局裁决,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复审委的审查决定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自此,当事人对其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一变革,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作出了必要限制,进步意义无庸赘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6条第2款: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一款: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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