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盗版软件按正版软件价格赔偿

时间:2009-02-05 16:28:18  作者:张志胜律师  文章分类:志胜说法

使用盗版软件按正版软件价格赔偿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

 

1998年5月,北京北大方正集团与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合作开发方正世纪RIP1.5版彩色照排系统。随后,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与其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30余万元使用费,拖欠7万余元使用费未付。几个月后,北大方正集团研发出方正世纪RIP2.1版彩色照排系统。该信息技术公司从网上直接下载该升级版后用于自己商业活动。北大方正集团发现后,对该信息技术公司装有方正世纪RIP2.1版彩色照排系统的电脑进行公证;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终审判决该信息技术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7万元。

一、使用盗版软件并非必然承担赔偿义务

一般而言,将盗版软件用于商业用途之后,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可是,非商业使用盗版软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我认为,无须承担。理由是: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复制品持有人善意前提下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侵权后当停止使用或交纳使用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顺应这一思路,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商业使用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条例第17条规定了用于个人学习及研究时,不用承担侵权责任---非商业使用时,现实中很难区分是否用于学习研究。

二、商业使用盗版软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一般地,适用盗版软件,侵权人承担的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几种形式。可以合并适用,也可以分别单独适用。其中,停止侵权是最低级别的责任要求。赔礼道歉一般采用登报的方式实现,关于在何种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权利人可以选择。现实中,最难确定的是赔偿损失,它涉及到是否应当赔偿、赔偿多少及如何赔偿的问题。

三、使用盗版软件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法院有三种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以及法定赔偿数额。其中,权利人的损失是确定赔偿数额的主要依据,也是基础性依据;侵权人违法所得以及法定赔偿数额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推定标准。权利人的损失如何确定呢?依据正版软件系统合理的市场价格以及法院已经判决的相同软件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加以确定。计算公式:单价*数量。

四、使用获得授权软件升级版是否需要重新交纳使用费?

现实中,权利人可能免费赠送升级服务,但是,这不能成为侵权人侵权的免责事由。如本案所示,信息技术公司拥有1.5系列软件的使用权,但是,并非必然拥有升级版2.1系使用权。

五、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2、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

3、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

(本文系张志胜律师原创作品,未经本人同意,禁止任何形式的抄袭或转载,侵权必究;如有需要,请致电13520840484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志胜律师 > 张志胜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