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05 20:24:28 作者:张志胜律师 文章分类:志胜说法
“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怎样理解?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
各位,看到这题目,您是否觉得可笑呢?连小学生都能理解的语句,一个律师却拿出来提问。我不妨推测一下您对此句话的理解:商标局所作出的撤销某注册商标的行政决定。对吧?您是这样理解的吧?下面的这则真实案例的主审法官们却不是这么理解的。
2002年4月,日本某公司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撤销某商标,商标局作出维持涉案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日本公司随向北京某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49条之规定,“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所以,日本公司的起诉不在法院受案范围。明白了吧,法官认为,“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意思是“商标局关于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其中还包括针对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申请所作出的维持商标有效的决定。
不知道您是否认同法官的理解,我是持怀疑态度的;因为无论我怎么看,怎么理解,应该说是尽力迫使自己相信法官的解释,但是,中国几千年传统的语言习惯总是把我拉回到另一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无论如何也不能理解为“商标局维持注册商标有效的决定”!或者说将其理解为“商标局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我也无法理解。而法官作这种理解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先将“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等同于“商标局维持注册商标有效的决定”,进而将上述涉案行政决定(维持商标有效的决定)纳入到“应当先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的范围,最终否决日本公司的诉权。
不论主审法官出于何种原因,或者说迫于何种压力,这样的解释无疑是苍白的。再者,中国系成文法国家,实行的司法体制并不允许“法官造法”,法官至多只能根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进行判决,而对法律本身并没有审查(狭义)的权利,更没有变更的权利。诸如上述法律规定,当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作司法解释,这种解释也仅仅作为法官判决的依据,能不能对人大产生效力值得研究。本案给公众留下了一个“法官随意判决”的印象,对司法权威是一次重大创伤。(本文系张志胜律师原创作品,未经本人同意,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与抄袭,侵权必究;如有需求或咨询,请致电135208404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