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06 11:53:37 作者:张志胜律师 文章分类:志胜说法
如何缴纳专利权年费及拒缴后果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
乔某于1994年6月1日申请专利并于1999年获得该专利权。2003年6月1日前乔某并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年费。2003年8月22日,知识产权局发出《缴费通知书》,要求乔某于2003年12月2日前补交年费及滞纳金。乔某仍未缴纳。2004年1月12日,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乔某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恢复权利请求。2004年4月5日,乔某提出恢复权利申请,知识产权局决定不予恢复。乔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04年7月4日,知识产权局做出复议决定,驳回乔某复议请求。2004年7月25日,乔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在国外居住,有正当理由逾期。法院终审判决维持知识产权局2004年4月5日做出的决定。一个价值上亿的专利就这样被“征服”了。
一、拒缴年费,专利权丧失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6条之规定,专利权人未按时交纳年费,专利行政部门通知其在期满后6个月补交并缴纳滞纳金,宽限期满仍不缴纳者,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收到终止通知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权利的申请,逾期将彻底丧失专利权。
二、年费缴纳
一般的,专利权年费按年缴纳,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当年的年费。此后,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缴纳。如果逾期,则应在行政部门给与的宽限期即6个月内缴纳,同时缴纳滞纳金(每超过一个月,当缴全年费用5%)。在专利权被终止后,根据《终止通知书》的要求全提出权利恢复申请,如获准许,将需要参照重新申请所需的步骤及程序缴纳申请费等。专利权年费缴纳方式非常灵活:直接向专利局缴纳、邮局或银行汇付及其他方式。
三、专利行政部门文书送达的独特性
注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3款规定了专利行政部门发送各种文件均自发出之日起15日推定送达,这在中国法律中是非常罕见的。专利权人应当非常谨慎的对待这一条,密切关注专利行政部门的网站等信息公告渠道,防止因为既没有收到文件又被推定送达导致的时效经过之局面。如本案所示,专利权人虽然没有收到《终止通知书》,但是,专利局发出通知书已经远远超过了15日;专利权人申请恢复专利的权利都因此丧失了。特别提示:如果专利权人需要出国定居或经常变动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可能导致无法送达的情形,最好委托代理人并向专利局提交著录变更请求。
四、专利权终止后权利恢复申请
一般的,专利局在发出《终止通知书》时,会给专利权人一个合理期限(2个月)来提出恢复权利的申请。专利权人逾期不申请,专利权最终丧失;除非专利权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逾期。不可抗力无庸赘述,正当理由是指专利权人穷尽了所有可能办法仍不能按期申请,本案中,乔某完全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申请,故其主张不属于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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