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07 11:27:55 作者:张志胜律师 文章分类:公司事务
“九头鸟”知名品牌服务遭侵权与餐饮商业秘密保护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
“九头鸟”本来是一个略显恶意的词汇,用以称呼湖北人的,主要是形容湖北人的狡猾,当然也可以理解为湖北人很精明。其实,赢得这个称谓的头等功臣是湖北少数几个地区的某些精明的商人,而决不是所有湖北人。1997年12月15日,几个湖北人用“九头鸟”作为商号注册了一家餐饮公司。无独有偶,另外几个湖北人于2002年1月22日注册一个“九头凤”公司。过了一段时间,还出现了“九头鹰”公司。他们都涉及餐饮行业,也都是冲着湖北菜的特色来的。于是乎,纠纷发生了,“九头鸟”不干了,分别将“九头凤”、“九头鹰”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九头凤”公司停止使用该商号,“九头鹰”却仍然“存活”。今天主要不是谈论他们之间的是非,而是专门研究一下餐饮行业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一、餐饮行业商业秘密的特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四个特点:秘密性、利益性、实用性、保密性。餐饮行业的商业秘密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因为其面向大众,因而具有容易泄露的特点;因为其主要掌握在厨师及服务员手中,因而具有难操控性;因为其菜品众多,因而具有范围广泛的特点;因为餐饮及食品的共有特性,具有餐饮商业秘密难以准确认定和区分的特点。
二、保密措施的重要性
由于餐饮行业商业秘密的上述特性,对其进行保密并非易事。但是,不能因为难以保密就不加保密,应当难能可贵。显然,未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餐饮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主要包括:与员工的保密协议,菜单加注“保密”字样,配方专利申请或加密,客户名单加密,商标注册,包装装潢设计申请保护等。保密措施的实施,对于防止形形色色的商业间谍以及“搭便车”恶意抢占他人市场份额的行为具有良好的抑制作用。
三、知名服务、商标及侵权行为的认定
认定一种服务或者商品是否属于知名服务或知名商标,除了法律规定的标准之外,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会考虑下述因素:服务本身是否具有独特性,服务在特定区域内的知名度是否足够高,公众对该服务的熟悉程度等。判定行为人是否侵权,则主要依据其行为、产品与知名服务是否相似或相同,是否给权利人带来了损失等因素。
四、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
首先要区分客户名单与普通合作者名册的区别。普通合作者是指无需市场积累,随时可以获得合作机会的单位或个人;而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则需要:权利人记过较长时间的市场积累,凭借自身特色服务和高品质产品或信誉与消费者或供货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商业关系;客户名单需要加密。作为餐饮行业,客户名单主要是指稳定的消费者群体;至于供货商名单,我认为不能作为商业秘密意义的客户名单。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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