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2-25 16:12:38 作者:张志胜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夫妻平等处理权与同居财产分割
------律师侃离婚之十七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
将这两个问题放在一起并非他们有法律上的关联,而是根据排版需要,以给读者提供更加方便的渠道获得相关知识。
一、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无论您身处大城市还是农村,过去那种男人在家中占绝对统治地位的时代已经不复存在。双方应对相互尊重,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2、因日常生活所需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均可单方决定。不过,涉及大额开支时,建议双方协商之后作出决定。
3、非因日常生活所需,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比如,对房产的处分(下有专栏)。
4、夫或妻一方单独做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理决定,另一方可以主张无效。
5、他人有理由相信一方做出的重大决定系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
1、同居期间,双方财产并未混同,则,各自所得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因同居而转化。
2、同居期间,双方财产混同,或共同投资所得、共同劳动所得,则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比例约定在以按份共有处理。
3、同居期间,一方取得收入,另一方承担共同生活开支,则,前者应当适当补偿后者。
4、同居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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