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有必要么?

时间:2009-02-28 12:20:45  作者:张志胜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婚前财产公证有必要么?

----律师侃离婚之二十二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

 

时下,很多当事人在咨询我的时候,抛出一个问题----婚前财产公证怎样做?我不禁打一个冷颤:还没有结婚,就要求财产公证,以后日子怎么过?所以,我继续追问,当事人说“么么大律师说的,必须公证!”,我也毫不羞涩的回应:“张志胜律师的观点是,婚前财产公证得不偿失!”

我说“得不偿失”,并非将公证的作用一棍子打死,在很多时候,公证的作用功不可没,比如,遗嘱公证。公证在证明事实存在的意义上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但是,并非所有事情都需要公证,本来就很清楚的事情,公证它干什么呢?具体到婚前财产公证,诚然,经过公证,婚后不会因为财产界限模糊而争执,而且,公证之后,证据效力较之一般证据强。可是,婚前财产公证是得不偿失的。

首先,如果婚前财产在结婚前已经取得,且具有产权证书,那么,公证就是画蛇添足,国家机关已经颁发了证书且有登记,公证的作用几乎为零。此时,白白的浪费了公证费。

其次,如果婚前财产没有相应证书,那么,一般也有相关证据,比如,存款有银行记录,受赠财物有来龙去脉等。此时,公证作用有限,并非除了公证别无他法。与高额的公证费相比,公证作用十分有限。

再次,即使财产性质很难界定,经过公证也未必管用。一是因为夫妻不离婚,公证财产毫无意义;二是公证并非不可撤销。不过,相比较而言,此时的公证作用比前面几种情形要大得多。

最后,婚前财产公证实际上宣告婚姻走向死亡的开始。这就是本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得不偿失的最关键的原因。还没有结婚就分个一清二楚,至少说明双方感情是淡薄的,甚至是因为迫不得已才结婚的;同时,婚前财产公证给双方心理留下的隔阂是深刻的。奉劝各位,谨防忽悠,谨慎公证。

(鉴于:不完全统计,本人多篇原创文章已经累计被抄袭2500次,这些人不注明原创作者,有的人甚至声称为其原创并标上自己的名字,我深感遗憾----我既不收稿酬,也允许转载,仅仅要求著作权中最起码的署名权,这些人都不支持,您说我该不该谴责他们呢。故,今后,我将不再一一通告抄袭者,而是直接将抄袭行为进行公证,之后进入司法程序。)

(本文系张志胜律师原创作品,转载务必表明作者并必须保留此权利声明,交流致电13520840484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志胜律师 > 张志胜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